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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的共同财产,可再次分割

来源:李雪波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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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的共同财产,可再次分割

(李雪波律师  )

    付小姐来自黑龙江,她早年在大连打工时认识了秦先生。1993年,两人在宜昌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95年,付小姐产下一子。2002年,付小姐与秦先生受朋友邀请来深圳创业。2005年国庆期间,付小姐在秦先生手机中发现一条暧昧短息,双方为此大吵一架。此后,秦先生经常半夜才回家,有时还会夜不归宿。经过一段时间的争吵后,双方又开始了频繁的冷战。冷战并没有让双方冷静下来,而是疏远了彼此的距离。2005年底,秦先生提出离婚。我受付小姐之托,以律师身份主持双方调解,经过一番艰苦的疏导工作后,双方皆答应尝试改善夫妻关系。此番调解换来了一年多的平静生活,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007年正月初一凌晨,秦付二人同时被一个特别的拜年电话惊醒,电话是找秦先生的,肉麻的谈话内容激怒了付小姐。双方再次爆发激烈争吵,并且发生厮打。凌晨4点,秦先生摔门而去,付小姐没有等到秦先生回家,等来的却是法院的离婚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付小姐再次找到我,表示同意离婚。经过努力,我查到秦先生已经和某小姐租房同居,并取得了相关证据,遂向法院提出秦先生赔偿付小姐、全部共同财产归付小姐所有,小孩由付小姐抚养等多项权利要求。2007年7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大部分财产归付小姐所有,小孩由付小姐抚养,秦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五百元,并依据婚姻法第46条判决秦先生赔偿付小姐人民币6万元。

    2008年4月初,一个非常偶然的机会,付小姐听以前的一位同事说秦先生在他们小区有一套价值超过200万的房产,一直以每月6千的价格对外出租。我调查的结果证明付小姐的同事所言非虚,我还了解到,秦先生从2005年开始就瞒着付小姐炒房,2007年3月用赚取的利润购买了本案中的房产。随后,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房产归付小姐所有。最终法院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房产归付小姐所有,房贷由付小姐偿还,此前已收取的租金归秦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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