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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诉杨xx抚养费纠纷案件答辩状

刘xx诉杨xx抚养费纠纷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杨 xx,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住xx

被答辩人:刘xx,女,汉族,1989522日出生,住无xx.

被答辩人:杨xx,男,汉族,2015416日出生,住址同上。

针对刘xx诉杨xx抚养费纠纷案件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上诉请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予以驳回。

本案的事实是,2012年春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因两人都是二婚,杨xx非常珍惜这段婚姻。非常歉疚刘xx。自双方交往开始,刘xx就经常向杨xx要钱,包括刘xx上次婚姻1万元的债务,都是杨xx交往期间偿还。

婚后,刘xx更是经常性的向杨xx要钱。包括:生活费、日常开销,刘xx父亲生活费、2013年刘xx父亲住院,其姐姐姐夫家人没有拿钱的,还是杨xx拿来2万元让老人在济南齐鲁医院住的院。刘xx弟弟装修房子、订婚换号、宽带费、甚至抽烟都是向杨xx要钱,刘xx弟弟在滨州医院做手术花费4000余元也是向杨xx要的钱。刘xx姐姐姐夫也多次向杨xx借钱。刘xx一家人只要没有钱,就向杨xx要,杨xx如果不给,刘xx就闹,就打仗。双方闹了多次矛盾。在2015年4月16日之前,杨xx没有断过给刘xx钱,在刘xx去医院生孩子前,杨xx几天,杨xx还给刘xx5000元钱。生孩子花费3200余元。报销后才花1200元,刘xx手中有杨xx给的钱,医药费完全是杨xx给的钱支付的。

综合以上事实,一审刘xx所起诉的产期营养费、房租费、奶粉费本身证据不足,且主张皆不合理,且都是消费支出,并不属于借款,判决不予支持,完全符合事实和法律。医药费属于消费,也已经由杨xx已经支出,不是借款,而一审刘xx的诉求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一审认定的分居时间不正确,双方的分居时间不是2014年12月,期间双方虽然有矛盾,但是并没有分居, 2015年4月孩子出生后刘xx自行离开。一审刘xx也没有证据证实是2014年12月分居的,一审庭审过程中杨xx明确否认了刘xx对2014年12月分居的陈述(一审第二次庭审笔录第6页),2015年4月孩子出生后刘xx自行离开,此时,刘xx手中还有杨xx给的钱。

综上,刘xx上诉请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应予驳回。

答辩人: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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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你了,能得到您的回复很感动

    来自河北-廊坊用户201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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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谢谢那最好的解决方法您能具体解说下吗比如赔偿金额

    来自山东-济南用户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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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谢谢您王律师

    来自山东-滨州用户2017-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