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上海律师 > 陈钢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离婚案件中,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作者:陈钢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7 浏览量:0

案情摘要:

    姚某(男方)与唐某(女方)系老同学,2003年底正式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1月30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登记结婚。婚后2008年11月生育一子,家庭幸福美满。但自从2010年开始,女方从朋友口中得知男方在外面好像有外遇,遂质问男方,但遭男方一口否认。同年8月,夫妻双方为缓和感情全家三口去往浙江安吉进行旅游。

    旅游回来后,夫妻关系未见好转,并继续恶化,经过一次大吵之后,9月方带孩子搬回到娘家居住。

    2010年10月,姚某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儿子归男方抚养,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应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姚某直接起诉离婚的消息,唐某犹如遭受了惊天霹雳的打击,根本无法接受,但是最终还是在在家人的一再鼓励下,唐某找到陈钢律师代理本案,希望争取到作为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案件难点:

    1、男方的外遇证据如何取得?

    2、女方应采取何种诉讼策略?

    3、关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支付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如何充分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工作:

    陈钢律师在接受了唐某的委托以后,首先充分了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经历,以及男方存在的外遇情节,针对本案的上述案件难点,主要开展了如下几项律师工作和诉讼方案:

    首先,女方的答辩意见暂不同意离婚。

    其次,律师调取了男方与婚外异性共同开房的记录以及男方单位所出具的工资证明和股票账户等财产线索。

    最后,确定以姚某未离婚的过错方这个切入口,为女方作为无过错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和更多财产权益。

 

法院的处理结果:

   一、姚某的第一次诉讼离婚过程中,法院认可代理律师所调取的“开房记录”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经审理查明认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9月,女方发现男方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双方发生矛盾致女方回娘家居住生活。最终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关系比较平稳,现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和理由缺乏合理充分的证据,而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的主张又缺乏合理的解释,本院对其诉请难以支持。现被告主张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为子女利益考虑……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一味坚持离婚的态度不足取,据此,……判决如下:原告姚某要求与被告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2011年10月25日,姚某第二次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因考虑到姚某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并且双方一直分居的事实,本律师建议要考虑具体的处理方案较为妥当,经过代理律师和法院的多次沟通,并且通过大量的证据证明姚某的外遇行为对其施加压力,最终姚某答应女方的调解方案,双方调解离婚,具体调解离婚的内容如下:

    1、姚某和唐某自愿离婚。

    2、婚生子姚某某归唐某抚养,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自2010年9月开始支付至10周岁)

    3、婚后财产(汽车、嫁妆、存款、首饰等)均归唐某所有。

    4、姚某另行支付给唐某补偿金人民币4万元。

    5、……

 

   

陈钢律师

陈钢律师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189-1638-8813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