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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福州A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4 浏览量:0
原告周某与被告福州A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周某。
被告:福州A房地产公司。
审裁结果:
法院认为,讼争房屋于
被告福州A房地产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5240元。
分析评论: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商品房单体验收合格能不能交房?
单体验收是建筑分项验收中的一个环节。在住宅小区建设中,所谓房屋单体验收合格,简单地、不十分专业地可以理解为房屋单幢建筑验收质量合格。有不少开发商在房屋单体验收合格后就通知购房者交房。此时,由于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诸如绿化、水电、环保、道路、消防等设施都没有完成,因此,很多业主在接到开发商交房通知后,到现场一看,就拒绝交房。本案的原告也是因为这种原因不交房,而直到开发商满足相应条件后才收的房。
《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据此,法院认定,房屋单体验收合格后,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才符合交房条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在2009年11月7日通知原告交房,而实际上被告在2009年12月1日才进行消防备案,因此,被告通知时并不具备交房条件。因此,房屋的违约金要计算到实际交房之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