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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福州A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4 浏览量:0

原告周某与被告福州A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周某。

被告:福州A房地产公司。

2007620,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某处单元房,建筑面积116平方米,总价款6960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81231号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在2008107向原告发书面通知,告知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业主须在1120之前到被告处办理交房手续。20081120,原告到被告处办理交房手续,但发现被告仅仅是单体验收合格,并未经过消防验收,于是拒绝收房。200974,周某向福州市便民服务热线12345投诉。福州市便民服务热线12345投诉回复告知,该房屋已经于2009121通过消防备案。2009117,被告再次通知原告交房。另外,该商品房已经于20091227实际交付。


审裁结果:

法院认为,讼争房屋于2009121进行消防备案并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此时才符合交房条件。被告主张讼争房屋通过单体验收后即具备交房条件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2009117日通知原告交房时,并不具备交房条件。因此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应该计算到实际交房之日即20091227日为止。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福州A房地产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5240元。


分析评论: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商品房单体验收合格能不能交房?

单体验收是建筑分项验收中的一个环节。在住宅小区建设中,所谓房屋单体验收合格,简单地、不十分专业地可以理解为房屋单幢建筑验收质量合格。有不少开发商在房屋单体验收合格后就通知购房者交房。此时,由于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诸如绿化、水电、环保、道路、消防等设施都没有完成,因此,很多业主在接到开发商交房通知后,到现场一看,就拒绝交房。本案的原告也是因为这种原因不交房,而直到开发商满足相应条件后才收的房。

《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据此,法院认定,房屋单体验收合格后,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才符合交房条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在2009117日通知原告交房,而实际上被告在2009121日才进行消防备案,因此,被告通知时并不具备交房条件。因此,房屋的违约金要计算到实际交房之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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