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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出资、用父亲的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父亲去世后侄子要求分割

作者:罗卫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6 浏览量:0

(本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基本案情

陈永兴和徐丽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陈大天和陈小雷,徐丽于1991年去世后,几个继承人没有对徐丽的遗产进行分割。大儿子陈大天于2010年去世,陈永兴于2011年去世。陈永兴生前单位房改,二儿子陈小雷和前妻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登记在陈永兴名下。陈永兴也出具不完全符合遗嘱法定要件的书面文件,写明:房屋是二儿子夫妻出资购买自己居住死后该房屋归二儿子夫妻共有。二儿子和妻子在陈永兴去世前离婚,双方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所有。陈永兴去世后,陈小雷要求陈大天的儿子陈邦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陈邦不仅拒绝履行配合义务,还主张要求分割该房产。协商不成,陈小雷慕名找到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希望可以代理其向法院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此案件虽然是遗产继承案件,但是该案件比较特殊。首先,徐丽去世后,包括陈永兴在内继承人都没有对徐丽的遗产进行分割,在徐丽去世后,登记在陈永兴的名下的房产是陈永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确定的;其次,虽然实际上该房屋是陈小雷和前妻共同出资购买的,但是登记在陈永兴名下,陈小雷要证明该房屋是其出资购买的,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再次,陈永兴的遗嘱约定该房屋归陈小雷和前妻所有,现在前妻是否会对该房屋主张所有权。谢律师认为这三个问题是本案必须要调查清楚的重点。


  律师工作

1陈永兴在徐丽去世后购买房屋的所有权,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一个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因为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谢保平律师却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的复函中却有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复函的规定,如果证明陈永兴购买房屋的钱款不是用其和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么这个房屋就是陈永兴的个人财产。


2究竟是谁出的钱?

登记在陈永兴名下的房屋是陈小雷和前妻共同出资购买的,这点有陈永兴书写的遗嘱可以证明,但是仅有这个证据材料,恐怕难以达到证明“该房屋不是陈永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目的”,陈小雷又告诉本律师,当时他和前妻出资购买房屋的时候,特地征求过他哥哥和嫂子的意见,他们明确表示不买的情况下,他们才出资购买的,虽然陈大天去世了,但是其妻子还健在,于是本律师指导陈小雷找其大嫂交流购买房屋的出资问题,并会陈小雷暗地做录音。陈小雷在本律师的指导下,顺利做了录音,在录音中陈大天的妻子承认当时房屋是陈小雷和前妻出资购买的。

3陈小雷的前妻对该房屋的态度如何?

由于陈小雷将离婚协议书丢失,谢保平律师前往原来的法院调取了该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陈小雷前妻只是表示“其余财产归陈小雷所有”,可以理解为她愿意将该房产归陈小雷所有,但是还不太明确。为了做到滴水不漏,谢律师与陈小雷前妻联系,并表述陈小雷争取该房屋的目的是为了给他们共同的儿子结婚用,于是陈小雷前妻非常配合地书写了一份说明,明确了该房产的归属问题

上述问题都精心准备完毕后,谢律师积极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起诉。

 

诉讼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又提出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又主动放弃的闹剧,浪费了大量时间。虽然案件过程曲折,经过一年多才最终判决下来,但是最终原告获得了满意的结果,法院完全支持了陈小雷的诉讼请求。

后记

1对于婚姻家庭案件律师离婚律师来说,不仅要熟悉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其他一些相关规定也应该给予了解;

2律师在庭审前,要充分的准备,准备再充分都不为过。俗话说“准备没有充分的时候”。

3就此案来说,法院有可能审理出三个结果:

A 由于陈永兴在该遗嘱中还写明自己要住到去世,房产证又是在遗嘱立下后取得,这种情况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该房产是陈永兴和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小雷只可以分得该遗产的一半;

B 即使认定该遗嘱有效,陈小雷,最多可以获得该房产的三分之二;

C 即此案的结果,房产全部归陈小雷所有。

最终,谢律师帮助当事人实现了利益最大化。

据谢律师了解,当时(2013年)该房产总价大概在30多万,陈小雷少分三分之一,就是少10多万。最终,陈小雷花费了很少的律师费,避免了较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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