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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作者:罗卫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16日在某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手续后被告就跟随原告外出务工,随后被告怀孕了就回了老家待产,于2013年12月1日生下一名女孩,2015年3月份,双方因一些小事,发生争吵,而此时双方感情出现裂缝,逐渐的相处下去,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比较敏感,老是为了一些小事向原告发脾气,而至今感情已彻底啊破裂,双方已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了。
现原告要求离婚,位于某市的商铺归原告所有,二手现代车归原告所有,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承办过程】
被告认为,双方感情还未到水火不容的地步,商铺被告不想要,但是要支付当初借的被告父母的钱
【审判结果】
胜诉
判决两人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1827元,位于某市商贸城的商铺由原告所得,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31827元还贷款,现代牌小车由原告所有,原告借其父母的231827元由其独自承担,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