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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继承引发的纠纷案件——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7 浏览量:0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王大条、王二条、王三条、王丽诉称:原告王大条、王二条、王三条与王四条、被告王一陆系兄弟关系,格力小区693号房屋是被继承人王晨在与刘雪再婚前购买,属于王晨的婚前个人财产,王晨曾就该房屋订立遗嘱,要求由四原告共同继承该房屋。现请求法院判决1.四原告依遗嘱共同继承涉案房屋;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王一陆辩称:被告王一陆与被继承人王晨二人系继父子关系,被继承人王晨与刘雪二人再婚时,被告王一陆尚未成年,自小同其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受二人抚养成人,与被继承人王晨形成抚养关系。被告认可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王晨于再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是,被告对于四原告所称的遗嘱一事并不知情,故不认可该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请求按照法定继承继承涉案房屋。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王晨与刘雪二人系再婚夫妻关系,再婚后共育有王大条、王二条、王三条、王四条四子女。现刘雪、王四条、王晨三人相继去世,王四条与张庭育有原告王丽一女。被告王一陆是被继承人刘雪与其前夫所生之女,王晨与刘雪二人再婚后,被告王一陆与王晨形成抚养关系。


  被继承人刘雪于1993年去世,被继承人王晨于2014 年去世。四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继承人王晨去世前,曾经在公证机构订立的一份公证遗嘱,根据该公证遗嘱,被继承人王晨要求由原告王大条、王二条、王三条、王丽四人共同继承涉案房屋。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四原告共同继承,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根据原被告五人的陈述事实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确实是被继承人王晨的婚前个人房产,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晨名下,故被继承人王晨去世后,涉案房屋应当作为其个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根据四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公证遗嘱,因被继承人王晨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该遗嘱内容形式均合法有效,故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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