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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债务纠纷而引起的房屋抵押担保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6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尹华某诉称:2011年10月14日,王某某借给马某某(尹华某之子)40万元,尹华某将北京市丰台区78号房屋为马某某作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尹华某为马某某提供的担保期限为18个月(自2011年9月10日至2013年2月16日)。2015年10月25日,马某某将所有欠款及利息全部付清。此后,多次要求王某某对丰台区的78号房屋予以解押,但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解押。

  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协助尹华某对北京市丰台区78号房屋解押。

  二、被告辩称

  王某某辩称:2014年2月16日,马某某又向王某某借款25万元,约定于2015年12月16日前归还,继续以其母亲的房产作为抵押,等借款还清时再解押;尹华某要求解除抵押,依据的是2015年10月25日王某某写的收条,该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审理查明

  查明:2011年10月14日,马某某与王某某签订借贷合同,约定马某某向王某某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同日,尹华某与王某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意以自己的北京市丰台区的78号房屋作为抵押,与王某某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担保期限为18个月。抵押合同签订后,尹华某与王某某办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合同,自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自动失效。

  因马某某未按期还款,王某某将其与尹华某诉至法院。但因王某某与尹华某最先签订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权期限已届满,双方在重新约定的抵押担保并未进行抵押权登记,故此抵押担保应属无效,王某某无权要求尹华某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马某某给付欠款18000元,申请法院将尹华某名下的房产予以解冻。另查,2007年11月,王某某起诉马某某至今未归还借款35万元。王某某至今未协助尹华某办理涉案房产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王某某协助原告尹华某办理北京市丰台区的78号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尹华某以其自有房产为马某某提供抵押担保,未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抵押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第一,王某某与尹华某签订的抵押合同及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期限届满,王某某无权要求尹华某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依据抵押合同的约定:该合同自主合同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自动失效,现马某某已与王某某结清上述借款的全部本息,故王某某应当依法协助办理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第三,虽王某某说尹华某以上述抵押登记房产继续为马某某的另一笔35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在该笔借款未还清前不办理房产解押手续,但王某某不能提供相关证据。

  最后,民事诉讼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设定的是因给付之诉所形成的请求权保护期间,本案所涉及解除抵押登记义务的履行并不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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