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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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评析一件房产纠纷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30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杨洋辩称:我与刘红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北京市海淀区34号房屋归我所有,我给付刘红房屋补偿款150万元,但是至今双方没有履行协议。诉讼请求:1、判决北京市海淀34号房屋归我所有;2、刘红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我给付刘红房屋补偿款150万元;4、诉讼费由刘红承担。
二、被告辩称
刘红辩称:我要求杨洋先给我房屋的补偿款150万元后,才同意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离婚协议未约定房屋过户日期。
三、本院查明
除原被告陈述外,法院令查明,双方当事人没有子女,离婚的时候约定了北京市海淀区的34号房屋及房屋内的物品都归杨洋所有,杨洋给付刘红房屋补偿款150万元。但是补偿款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陆续支付。现双方均未履行该协议。
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
1、判决北京市海淀区34号房屋归杨洋所有;
2、判决刘红协助杨洋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费有杨洋负担;
3、杨洋按照离婚时候的约定支付方式给付刘红房屋补偿款150万元。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符合法律的规定,现在当事人一方对离婚后双方夫妻的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这也是合法的,应该予以支持,而且双方当事人离婚的时候已经约定好了分割的方式,所以,现在要求分割,理由正当。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