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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该借名购买限价房合同有效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5 浏览量: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张青云称:我与李晓丰系亲属关系,2009年李晓丰家因拆迁而获得回迁房购房资格,李晓丰与刘向阳及其家人共同协商由张青云购买,待房屋能上市交易时再过户。随后,张青云出资购买了X号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晓丰名下。房屋交付后,张青云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20164月,房屋已可以上市交易,但李晓丰拒绝变更登记。为维护张青云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李晓丰协助张青云办理位于XX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被告辩称

李晓丰辩称:不同意张青云的诉讼请求。因X交通枢开发项目拆迁,李晓丰获得房屋认购资格,该认购资格是国家对李晓丰的定向补偿,房屋价格按北京市政策房执行。因李晓丰及父母获得多个认购资格,购房资金紧张。在此情况下,李晓丰的岳父张民表示可向其弟弟张青云筹集款项,房屋由其弟弟使用,待房款归还后房屋交由李晓丰居住使用。李晓丰与张青云之间并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双方真实的关系应为借款关系。

诉争房屋并非拆迁取得的房屋。李晓丰夫妇依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了两限房的申购资格,而非依据拆迁取得的申购资格。刘向阳与北京X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中,刘向阳也只取得了补偿款,未取得拆迁房屋。且未参加社会统一摇号不能否定诉争房屋的保障房性质。

三、审理查明

张青云与李晓丰系亲属关系。2008年,李晓丰之母刘向阳(乙方)与北京X公司(甲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乙方在册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是刘向阳、李洋洋、李晓丰;拆迁补偿款共计232278元。

依据《拆迁协议》,X公司提供刘向阳家庭两套限价房安置条件,刘向阳家庭用拆迁补偿款自行购买了北京市XX号限价房。本案诉争房屋即X号限价房,由李晓丰于2009313日与北京X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张青云出资进行了购买。

后张青云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交纳了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证登记费代办费印花税等费用,并居住至今,交纳了水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物业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

2011年428日,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晓丰名下。现张青云持有房产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购房手续及票证原件。

法院前往X公司、X区住建委调查核实:依据《拆迁协议》刘向阳家庭系X项目被拆迁人,诉争房屋系政府为拆迁安置人员预留房源,不参加社会统一摇号。

    四、法院判决

李晓丰将位于北京市XX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张青云名下。

五、律师点评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当事人陈述,诉争房屋由张青云出资,且自交房居住至今,进行了装修,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票据手续等原件,亦对借名买房进行了合理解释。综合上述情况,认定双方行为系借名买房,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李晓丰主张:因购房资金紧张,双方约定房屋由张青云交纳购房款并使用,待房款归还张青云后房屋交还李晓丰;购房和交付资料手续系本人岳父交付张青云,本人不知晓。对此,李晓丰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对于购房款的返还和购房手续的交付,长时间未向张青云提出任何异议,此行为与其解释均与常理不符,故难以得到采信。

依据向X公司和X区住建委调查核实情况,诉争房屋虽系限价房,但并未参加社会统一摇号购房,属于因重点工程拆迁而取得的安置性房屋,李晓丰基于拆迁而取得诉争房屋购买条件,属于原家庭房屋拆迁而对价取得的权利,李晓丰对此应享有处分权,其与张青云借名购房约定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借名购房合同应属有效。现房屋能够上市交易,李晓丰应按借名购房约定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张青云名下。

提示:借名买房的效力不可一概而论。看借名买房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看该行为是否侵犯具备一般购买资格的社会不特定公众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公平配售的权益。借名买房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建议借名人咨询专业律师。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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