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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继承人生前尽赡养义务较多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能否要求多分遗产?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2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汪伦诉称, 2008年父亲购买了位于东城区1号楼房一套,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后父亲去世,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房屋的购买款和装修款为被告出资,出资的具体数额,原告不清楚。原告听父亲说曾还过被告钱。原告认可被告尽了很多的赡养义务,原告也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继承其父名下的位于东城区1号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诉讼费原、被告双方共同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汪海辩称,被告要求分得40%的份额。2004年母亲去世,母亲去世后,遗产房由原告一人继承,母亲的钱大家分了。2008年父亲购买了该房屋,房款及装修款都是我出资的。父亲多年看病的花销都是我出的,父亲去世后,安葬费也都是我出资的,原告和被告汪华均未出资。我对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多分遗产。

被告汪华辩称,遗产因该每人分三分之一。曾听父亲说过,该房屋是汪海装修的,具体还了他多少不知道。买房的钱谁出资的不知道。汪海对父亲照顾比较多,因为我本身也有病,所以照顾比较少。但是我在照顾父亲方面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汪海向法院提交了购房票据、为被继承人支付的费用账目。被告汪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认可购房款为汪海出资,对账目的真实性原告和被告汪华均认可。对于被告汪华提交的管理处证明,原告认可其真实性,但对证明内容该房屋不能上市交易不认可。被告汪华提交的管理处证明,该证明为产权单位出具的,且该房屋为军产房,军产房要遵守军队有关政策规定,因此该证明真实有效。被告汪海提交的为照顾被继承人支付的费用账目,原告和被告汪华表示认可。原告和被告汪华称其自己身体不好,父亲去世前生病,都是汪海陪同照顾,其中的花费具体数额,原告和被告汪华不确定。被继承人已经去世,并且未在该账目上签字,因此,原告和被告汪华并不能确定汪海所说其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多。

 

 

四、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

位于东城区1号归汪海、汪华、汪伦共同所有,其中汪伦占上述房屋的30%份额,汪海占上述房屋的40%份额,汪华占上述房屋的30%份额。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上述案件分析,该房屋是为被继承人单位售房,由被告汪海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的名下,该房屋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后来,被继承人死亡,未留有遗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原、被告三人。原告和被告汪华身体有病,在被继承人在世时,被继承人有病就医都是被告汪海陪同照顾,其房屋也是被告汪海出资购买及装修。被继承人去世后,又被告汪海出资安葬被继承人。原、被告双方均对汪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表示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汪海在遗产分割时,可以要求适当的多分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原告身体有病,但是其有稳定收入,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分配遗产时,不应给予照顾。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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