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靳双权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起公证遗嘱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9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6月,赵娜诉称:赵娜、赵小娜、赵楠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赵老于2001年4月7日去世,母亲李老于2012年7月16日去世。母亲李老名下12号房产一套。2000年6月8日,赵老立有公证遗嘱,内容为:......在12号二居室楼房一套,产权归我和妻子李老共有,购房款18976元由长女赵娜出资,现我立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个人所有的份额遗留给长女赵娜。2011年9月27日,母亲李老立有公证遗嘱将其名下的12号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份额留给赵小娜、赵楠共同继承。现该房屋由赵小娜居住,房产证由其持有。赵娜、赵小娜、赵楠皆有住房,故该房屋应由赵娜、赵小娜、赵楠主张要房一方按市场价支付其他方相应对价或依法拍卖、变卖分割。

 

二、被告辩称

赵小娜辩称:我认为西民初判决书不公平,我认为我们三人应该每人占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我坚决捍卫父亲的遗愿,我不能放弃房屋,赵娜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坚决不同意把房子给赵娜。如果一定要分割,我要求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我可以按照市场价每平米40000元给予赵娜、赵楠补偿,比鉴定价格每平米39640元高。

赵楠辩称,我也认为涉案房屋应该每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我同意赵小娜的意见。

 

二、法院查明

赵小娜曾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赵娜、赵楠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赵老所立公证遗嘱无效,李老所立公证遗嘱无效。2、李老和赵老共有的位于12号的一套两居室以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由赵娜、赵小娜、赵楠共同共有三分之一份额。2013年4月5日,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赵老、李老所留公证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并经公证机关审查予以公证,应为合法有效;赵小娜所称公证遗嘱存在的瑕疵,均无法律依据支持,据此驳回赵小娜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审理中,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2013年8月1日,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涉案房屋平均单价39640元/平方米,总价2567086元。庭审中,赵小娜主张按照每平方米40000元给予赵娜、赵楠补偿。赵娜支付鉴定费17268元。

 

三、法院判决

1、12号房归赵小娜所有。

2、赵小娜给付赵娜房屋补偿款一百二十九万五千二百元,给付赵楠房屋补偿款六十四万七千六百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公民可以依照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 12号房为赵老、李老夫妇共同共有的财产,二人生前分别立有公证遗嘱,处分了各自对房屋所享有的份额。经已生效的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书认定,赵老、李老所留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赵老、李老去世后,应当按照上述公证遗嘱进行继承,由赵娜继承诉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赵小娜、赵楠各继承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

 

因房屋由赵小娜实际居住,且参照相应的评估标准,赵小娜自愿以每平方米40000元的标准给予赵娜、赵楠相应的房屋补偿款,法院据此判决诉争房屋归赵小娜所有并由赵小娜给付赵娜、赵楠相应房屋补偿款的处理并无不当。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