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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置人如何保障对安置房享有的居住使用权?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8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连四虎、刘娜、连晓、王青诉称:连城与蒋昕夫妇育有连大虎、连二虎、连三虎、连四虎和连五虎五名子女。连四虎与刘娜系夫妻,连晓系二人女儿,王青系二人女婿。丰台区青轩小区301号院系被告连四虎与原告一家共同建成,并由原被告两家共同居住。后涉案房产拆迁,连三虎作为代表签订了拆迁协议,并将所有拆迁款占为己有,侵犯了原告一家的权益,现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被告给付四原告补偿款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令四原告对拆迁回购房302室和305室享有居住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连三虎、赵晨、赵阳辩称:1、本案应当定性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四原告出尔反尔,涉案房屋一直系被告一家独自居住。3、涉案房屋系被告一家出资翻建。4、涉案房屋拆迁的被腾退人系被告一家,且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被告连三虎,拆迁补偿款与原告一家并不存在任何关联。5、如果四原告主张享有回购房居住权的,必须向我支付房款。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院落原系连三虎父母的房产。原被告两对夫妇婚后一直与二老共同居住在此。二老去世后,原被告夫妇共同翻建涉案院落。2013年,连三虎最为代表签订的《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明确指出安置人口为原被告七人,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评估重置成新价、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根据宅基地面积补偿)、综合整治配合奖(根据宅基地数量补偿)、提前搬家奖励费(根据户籍数补偿)、宅基地面积差额部分补助费(根据被安置人口数补偿)、一次性重点村腾退补助费(根据腾退人口数补偿)、重点村综合整治补助费(根据宅基地面积补偿)、搬家补助费(根据宅基地面积补偿)、空调移机费(根据空调数量补偿)、电话移机费(根据电话数量补偿)、宽带移机费(根据宽带数量补偿)、有线电视移机费(根据有线电视机数量补偿)、自行周转补助费、一次性期房补助费(根据房屋数量补偿)等,且指标认购安置用房按照被安置人口数补偿,每一位被安置人口的份额相同。被告连三虎向法庭提交涉案房屋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一份《房屋产权证明》,企图证明涉案房屋系被告连三虎个人财产。据本院查实,该证明不菲正规批单,不具有权属证明力。被告连三虎还请来两位证人,分别证明涉案房屋内只有被告一家居住。四原告不予认可。经本院查实,原告连四虎在其村未批有宅基地。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连三虎支付四原告拆迁补偿款共计五十二万元。

2)四原告有权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安置房。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涉案房屋系二位被继承人连城、蒋昕的祖产,原被告双方在二位被继承人去世后共同翻盖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作为二位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应当由其五子女继承。现连大虎、连二虎、连五虎均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二位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只剩下连三虎、连四虎。关于四原告主张补偿款利息的要求,于法无据。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相关证据,涉案房屋拆迁安置人口为原被告七人,而每被安置人口都享有固定的认购安置用房指标,故四原告主张享有两套安置房居住使用权的要求,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三被告主张涉案房屋产权人系被告连三虎一事,即无无证明文件予以佐证,又无法律依据,根据涉案房屋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的腾退补偿具体标准以及被告连三虎签订的《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显示,原告连四虎一家确为被安置人员,有权享有涉案房屋相应的补偿款。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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