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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房屋产权证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2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超诉称,北京市顺义区金牛小区1号楼203室为原告名下的房屋。20141010日晚,我发现家门上有一张纸条:“你是李杰家人吧,他把房卖给我了,望与我联系。电话:×××。不联系,明天收房。”后原告得知被告李杰把该房屋卖给了被告李成。被告李杰伪造原告已死亡证明补办了该房屋产权证并将房屋卖给李成,李成将房屋换锁入住。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的房屋买卖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杰、李成未做出答辩,未参加本院庭审。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杰系李超之子。李杰通过原告已死亡证明将该房屋房屋登记表变更登记在李杰名下。李成提交了房产证、客户回执单、房屋登记表复印件以证明其向李杰支付65万元购买该房屋,并缴纳过户费将房屋登记在李成名下。李成称该房屋为小产权房。


四、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确认二被告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刚、李福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产生的,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序良俗的保护。合同法确定合同无效是为了防止他人利用合同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订立的合同应符合法律的相关审查要求。法律对于无效的合同不予认可。北京市顺义区金牛小区管理处无权对该房屋核发房屋产权证,小产权房的基础建设也不符合合法的交易性。本案中,李成与李杰发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不应认定有效。李杰通过伪造原告已死亡证明的方式,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以达成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益。故二被告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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