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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夫妻共同房产继承纠纷如何解决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1 浏览量: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薛雪诉称:被告毛大豪、毛二豪、毛三豪系王莎与前夫之女,由其前夫抚育。后王莎与被继承人王楠结婚,二人收养王大牛为女。王莎去世后,王楠与原告同居。王楠名下一套房产位于朝阳区延红小区301号,系王楠与王莎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曾订立代书遗嘱,明确表示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中其个人所有的份额,见证人北京市广和律所律师。王楠先于其存在扶养关系的继母史想去世,但史想明确表示放弃其继承权。王楠生前留有存款。薛雪起诉要求:1、原告依照遗嘱继承涉案房屋五分之三份额;2、按照继承份额继承存款。

 

 

二、被告辩称

王大牛辩称: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毛三豪辩称:1、遗嘱并非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涉案房屋系用王莎名下房产置换所得,其中不足的房款由我支付。3、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毛二豪辩称:我不同意薛雪的诉讼请求。

毛大豪辩称:王楠曾经承诺过由毛三豪继承涉案房屋。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莎、王楠名下都留有存款。原告向法院提供王楠的代书遗嘱、律师见证书及相关录像,明确表示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中王楠所占份额,立遗嘱人王楠、代书人张何、见证人纪韵、王德,其种两位见证人均系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告不认可前述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王大牛向本院提供王楠住院病案资料和照片,以证明订立遗嘱时被继承人的身体及智力状态不具备订立符合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条件。原告不认可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王大牛请证人高山出庭作证,证明被继承人王楠生前口头订立遗嘱指定王大牛继承涉案房屋。原告不认可证人证言的三性。王大牛主张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按照份额给予其他继承人折价补偿。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被告王大牛所有,被告王大牛给付原告薛雪补偿款一百万元,给付被告毛大豪、被告毛二豪、被告毛三豪补偿款各十七万元。

2)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由原告薛雪继承二千元,四被告各继承四千元。

3)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王莎、王楠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二人各项有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遗嘱及律师见证书可知其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在结合相关录像,该遗嘱系王楠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可以认定该遗嘱为生效遗嘱。四被告虽不认可,但是即未申请对笔迹及录像进行鉴定,又未提供相反的证明文件,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被告王大牛主张的口头遗嘱,其完全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处于紧急情况,又未达到两名见证人的数量,故该遗嘱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故本案应当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王莎所占的涉案房屋份额,在按照遗嘱继承处理王楠所占涉案房屋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在对王莎的份额分割后,王楠享有涉案房屋五分之三的份额,按照遗嘱继承,原告应当继承享有涉案房屋五分之三份额。四被告各享有涉案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被告王大牛主张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他人无异议,则可以判定由王大牛继承涉案房屋,并按照各个继承人继承享有的份额支付折价款。被继承人王楠王莎共同享有的银行存款也应当按照涉案房屋的继承程序,先由被告及王楠五人法定继承王莎所有的存款份额,再由原被告四人法定继承王楠所有的存款份额。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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