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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分家单又有遗嘱时,遗产如何继承?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1 浏览量: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徐小鸭诉称:徐青、刘萧夫妻二人共育徐大牛、徐二牛、徐三牛三子,徐三牛去世,无配偶无子女,原告徐小鸭系徐大牛与其妻李媋之子。徐青、徐大牛、刘萧三人先后去世。徐青、刘萧留有顺义区南和镇徐佳村宅基地北房5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涉案宅院中东数2.5间由徐小鸭继承;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李媋诉称:二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李媋将其所继承的份额全部转让给徐小鸭。



二、被告辩称

被告徐二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诉房屋属于被告夫妻、被告父母及弟弟徐三牛的家庭共同财产,系其五人共同出资建造,并非二老遗产。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院内共有北房五间,其宅基地登记在徐青名下。被告向法院提供分家单,其中明确表示涉案房屋由被告继承,被告负担二老的一切开销,并且徐大牛、被告、见证人李萧签字确认。二原告不认可被告所称的涉案房屋不是徐青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订立分家单时继承并未开始,徐大牛放弃继承是无效行为,且分家单上二老未签字,该分家单属无效文件。见证人李潇出庭作证,以证明该分家单系二老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另向法院提交一份遗嘱,该内容显示由于徐大牛拒绝支付二老的赡养费和医疗费,故将涉案房屋指定由被告继承。该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均出庭作证。二原告主张徐大牛赡养过父母,不认可该遗嘱及证人证言,并向本院提交了村委会证明和殡仪馆收费收据。双方都坚持争取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四、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宅院内五间北房的三十六分之五份额由原告徐小鸭继承;

2)驳回原告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即涉诉房屋产权归属、分家单和遗嘱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被告主张涉案房屋系被告夫妇、徐青夫妇及徐三牛的家庭共同财产,但是并不能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明文件,由于涉案房屋的宅基地登记在徐青名下,结合涉案房屋的建造情况,法院有理由认为涉案房屋系徐青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当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根据被告向法院提交的遗嘱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该遗嘱确实为刘潇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二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相反的证明文件,故应当认定该遗嘱为生效遗嘱。至于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分家单”,二原告主张其性质为徐大牛放弃继承权的协议。根据该“分家单”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李萧的证言,该内容虽然涉及遗产继承,但是其形式既不属于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也不属于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其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的遗嘱系刘潇订立,而刘潇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徐青的份额,故涉案房屋中的一半份额应当作为被继承人徐青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为刘萧、徐大牛和徐二牛三人共同继承。因而依照法定继承,徐大牛、被告各自享有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份额,刘潇共享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二份额。其中徐大牛继承的份额转为其与李媋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徐大牛的遗产仅限于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一份额,徐小鸭、李媋、刘萧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各自继承涉案房屋三十六分之一份额。综前所述,李媋共享有涉案房屋的九分之一份额,其有权处置自己的继承份额,故其转让行为有效。至于被继承人刘萧,经过一系列继承后其最终享有涉案房屋份额应当按照其订立的遗嘱办理继承事宜。应得的涉诉房屋份额,由于刘萧留有遗嘱,应该按遗嘱继承办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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