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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房改房继承纠纷中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1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晓诉称,张大牛与刘雪系夫妻关系,育有原被告三名子女。张大牛去世后,刘雪购买海淀区蜂窝小区6号房屋一套。刘雪去世前订立公证遗嘱,指定由我继承涉案房屋。请求法院判令:我继承涉案房屋,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气、张力辩称,1、刘雪夫妇原单位分配住房,后根据房改购房政策购买单位分的房子,刘雪夫妇的工龄折算了部分购房款。涉案房屋系前述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当时涉案房屋折算原住房后,需要补交部分房款,该笔款项系张晓的丈夫垫付,之后二被告与张晓分摊该笔费用,二人分别向张晓支付了对应价款。故,涉案房屋系原被告三人与刘雪共同出资,以刘雪名义购买的。刘雪与张晓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2、原告所称遗嘱并非刘雪本人意愿,刘雪曾当着原被告三人亲口说过由三人共同继承涉案房屋。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遗嘱显示,订立时间为2009年,当时刘雪没有签订涉案房屋购房合同,更是没有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明,不符合《遗嘱公证细则》中要求提遗嘱涉及不动产产权证明的条款,必要资料缺失,公证遗嘱何来效力?并且原告蓄意独吞母亲房产已久,在母亲神志不清不能自理时,牢牢看住母亲,限制母亲与我们联系。3、涉案房屋是房改房,折算了父母工龄,房屋的取得源于母亲单位,根据家庭居住人口等情况分配所得,我们及我们的家人与母亲共同居住的人口情况是当年确定房屋面积的重要因素。涉案房屋应当认定为父母的共同财产,被告二人共出资三分之二的份额购买涉案房屋,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分割前扣除三子女的出资。4、母亲的遗产还包括银行存款,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刘雪签订《回购新建住房合同》。2009年刘雪通过权威机构订立的公证遗嘱中显示,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后,原告向二被告各给付20万元,否则就按照法定继承。2010年刘雪签订《蜂窝小区新建住房回迁入住协议书》。刘雪单位向其亲属发放了一次性补助金及丧葬抚恤补助,由张晓代为保管。母亲赠送张力夫妇一笔装修费用,存在张力名下理财,张力自愿拿出一部分分割。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张晓继承所有。

2)张晓返还张力、张气房款各五万。

3)张晓给付张力、张气房屋补偿款各二十五万。四被告每人向原告给付购房款二千元。

4)被继承人存款、补助金、理财产品由张晓、张力、张气平均分割继承。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名下房产回购所得,系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其有权订立遗嘱对其进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被继承人在权威机构办理遗嘱的公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行为合法,该遗嘱有效。虽然刘雪取得涉案房屋时张大牛已经去世,但是鉴于涉案房屋的取得间接使用了张大牛的工龄,该部分利益应当由原被告三人均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刘雪所订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故涉案房屋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但是刘雪订立的遗嘱并未涉及其存款,故其存款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分。刘雪单位向其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及丧葬抚恤补助,不属于遗产范围,但法院应当出于便利当事人诉讼考虑,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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