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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继承纠纷中,继承人涉嫌遗弃被继承人的,是否享有继承权?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0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建诉称:原被告系亲兄弟,其父王宁,其母马丽。其母去世后,王宁单位将位于丰台区东紫小区301号房屋分配给王宁承租,后因房改,王宁与我各出资一半购买房屋。原被告双方曾多次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约定继承涉案房屋后出卖,房款平分。被告反悔,拒绝履行协议,故诉至法院,请判决原被告双方各项有涉案房屋一半份额。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康辩称:1、购买涉案房屋时,我曾替父亲出资支付了一半房款。2、购房手续系请原告代为办理。3、原告不履行赡养义务,将父亲骗至养老院,可以说是对父亲的遗弃,行迹恶略,应当剥夺其继承权,涉案房屋应当由我全部继承。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宁,性质为房改房。

 

四、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归原告、被告共同所有。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房屋等。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王宁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属于其遗嘱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存在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行为时,丧失继承权。本案中,被告向法院主张原告遗弃被继承人的,但是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证据归责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或者协议办理;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即未订立遗嘱又没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系原被告二人,其二人系同一顺序继承人,故其二人继承的份额相等。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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