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靳双权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房改房继承纠纷中,房屋分割问题如何解决?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9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佟海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其父佟贵,其母程校。位于朝阳区海阳小区301号房屋系程校、佟贵的夫妻共同财产。程校去世后,佟贵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双方已办理过户,但被告未支付房款。原告该事后立刻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二人的购房合同无效,经贵院判决,认定前述合同部分无效。判决上述合同部分无效。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母亲去世后,涉案房屋中母亲所占份额应当作为遗产由我们三人继承,被告侵犯原告继承权利,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

 

二、被告辩称

被告佟洋曾到庭辩称:1、涉案房屋系佟贵单位分配房产所置换所得,当时佟贵单位分配房屋时,原被告及父母四人是都同意给被告的。22000年,依据房改房政策,父亲佟贵购买了涉案房屋,期间被告一家自始至终居都居住在内。2、被告同意原告占有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份额,并向其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经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现价值评估。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

2)被告给付原告三十万元折价款。

3)鉴定费由原告负担一千元,由被告负担五千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本案中原被告二人一人为被继承人的儿子,另一人为被继承人的女儿,根据法律规定,儿子女儿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故原被告双方都享有继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还有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涉案房屋系佟贵、程校夫妻共同财产,程校去世后,其占有的涉案房屋份额即为其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都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程校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则程校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程校去世后,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为佟贵、原被告。综前所述,原告主张继承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份额的主张与法有据合法合理,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被告一家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且其与佟贵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涉案房屋,其所占有的涉案房屋大比例份额,故可以判决由被告继续所有涉案房屋,并支付给原告其继承份额相应的折价款。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