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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继承中,如何理解继承人放弃后又反悔的行为?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3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金幂诉称,被告王蒙系顾力与前妻盛焱之女。顾力与金幂系夫妻关系。顾力去世后留有东城区搜阿米大街格里小区房屋一套(性质为房改房)、轿车一辆、华夏银行存款单两张,皆登记于顾力名下。顾力去世后,被告曾因继承纠纷将原告告上法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蒙同意在金幂给付6万后放弃继承权,但并未执行,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继承顾力全部遗产。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蒙辩称,1、涉案房屋系原顾力与前妻盛焱的夫妻共同财产所置换,其前身房屋中的二分之一份额即8平米应当属于盛焱。故涉案房屋中的8平米系顾力合法遗产以外的部分,应当排除。2、顾力遗产中的车辆应当由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4、顾力遗产中的银行存款,被告同意由原告继承。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所述的轿车、涉案房屋、存款都登记在顾力名下。原告已依据东城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向被告支付了6万补偿款。

 

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

2)涉案轿车由原告继承所有;

3)涉案存款及利息由原告继承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金幂负担。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权对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予以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则其全部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涉案房屋、涉案轿车、涉案存款皆登记在被继承人顾力的名下,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所以前述财产皆为顾力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系被继承人顾力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结合本案事实,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原告、被告二人。由于被告曾在之前的继承诉讼调解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且原告已按照调解书履行支付补偿款义务,所以原告有权依法继承顾力的全部遗产,被告无权干涉,原告的主张与法有据,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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