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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对确认承租人变更合同无效案件的解析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5 浏览量:0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公房承租人变更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A公司与刘芸于2007年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该合同记载租赁标的为涉诉房屋,房屋使用面积20.97平方米。A公司与刘芳于2007年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该合同记载租赁标的为涉诉房屋,房屋使用面积14.13平方米。
  A公司称金属结构厂于2006年破产,该厂破产清算组向A公司移交了该涉诉房屋的产权、管理权和物业服务;该楼中的公房属于单位自管公房,A公司按照承租人所持原有与金属结构厂之间的租赁合同办理续租手续;该楼中的涉诉房屋共有2间,分别由刘芸和刘芳承租。
  刘芳、孙家成、刘慧、刘娟认为,A公司与刘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刘芸并未在房屋内居住,也从未交过租金,且房屋面积已经十分拥挤,不可能再有条件让刘芸居住。现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A公司与刘芸签订的共有住宅租赁合同无效。
  二、法院审理
  A公司辩称:涉诉房屋是公房,原金属结构厂把房屋出租给刘芳和刘芸,都是有租赁合同的,金属结构厂破产后房屋由我公司接收,我公司根据原有的租赁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具有合法依据。此后,刘芸一直按照规定交纳租金,不存在拖欠现象。公房与私房不同,不存在继承关系,我公司为刘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是按照北京市相应规定办理的,该合同合法有效。
  刘芸辩称:不同意刘芳、孙家成、刘慧、刘娟的诉讼请求。刘芳有自己承租的房屋,孙家成、刘慧、刘娟在北京也有住房,均不满足承租条件。刘芸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按照相关规定签署的,且刘芸是金属结构厂的员工,房屋由单位出租给刘芸,而不是所谓的遗产。刘芸一直在房屋内居住,且按时向A公司交纳租金。
  审理中,刘芸称其系金属结构厂职工,刘芳对此予以认可。刘芳称其一直认为涉诉房屋中面积较大的一间由其母郑玉凤承租,但未见过租赁合同;并称该间房屋租金在1992年至2000年间由自己的工资中扣除。刘芸称其直接从金属结构厂承租涉诉房屋中面积较大的一间,未经历承租人变更;并称该间房屋租金在2000年7月前由自己的工资中扣除,此后由自己以现金方式交纳。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芳、孙家成、刘慧、刘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涉诉房屋是自管公房,金属结构厂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将该房屋中面积较大的一间出租给职工刘芸;刘芳称该间房屋由其母郑玉凤承租,且称租金曾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但均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因此,法院认定金属结构厂与刘芸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金属结构厂破产时将涉诉房屋移交给A公司,A公司按照各承租人原有租赁标的续签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妥,故A公司与刘芸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亦属合法有效,刘芳、孙家成、刘慧、刘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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