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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手续不全,无法办证怎么办?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3 浏览量:0

一、原告诉称

2009年10月,我与被告北京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我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2号负一层1117号房,我支付购房款110946元,被告承诺在我支付房款后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时至今日,涉案房屋产权证仍未办理下来,我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经我调查,被告所售房地产项目手续不全,无法办理产权证。现我认为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法,故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12号负一层1117号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岳利息损失;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北京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既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三、法院查明

2009年1013日,张岳与美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是:美家公司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2号开发建设了“花园广场”项目,该项目土地面积8077.8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车库,土地使用年限自200448日起至204447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京兴国用(2004出)自第12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兴股字第12345号,双方协议张岳自愿购买该项目中负一层1117号房,该房用途为商业/车库,房屋为精装修,建筑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为准,并以此面积办理产权,该房按套计算房价为110946元,张岳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支付1万元,于20091021日前支付100946元,张岳在全额支付房款的前提下,美家公司应于2009121日将该房交付给张岳,张岳应在美家公司签署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通知所要求的期限内到美家公司指定地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与美家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如张岳未在指定期间内签署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则视为张岳放弃购买该房,本协议自动解除。20091013日、20091024日,张岳分两次向美家公司交付房款110946元,美家公司给张岳出具了两张加盖有美家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后,美家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张岳使用,但美家公司至今未协助张岳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张岳与被告北京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12号负一层1117号房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北京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岳房款十一万零九百四十六元;

三、被告北京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岳利息损失;

四、驳回原告张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著名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美家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张岳与美家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该协议书对当事人、房屋坐落位置、房款作出了明确约定,张岳已全额支付了购房款,美家公司亦实际交付了房屋,故张岳与美家公司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协议书的约定,美家公司应依据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为准为张岳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双方签订协议书至今已有五年,美家公司既未与张岳办理涉案房屋的网上签约备案手续,亦未协助张岳办理房屋产权证。因张岳购买涉案房屋是以占有并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目的,现因美家公司的原因导致涉案房屋能否办理产权证以及何时能办理产权证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张岳购买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张岳请求解除合同的意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互负返还义务,美家公司应当将张岳交付的房款110946元返还。双方合同被解除是美家公司无法及时为张岳办理房屋产权证所致,美家公司对合同解除存在过错,张岳有权要求美家公司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确定。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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