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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一件借名买卖及返还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4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李强系史影的舅舅,200617日,李强和史影的舅妈张佳登记结婚,目前正处于离婚诉讼状态。

2005年1226日,史影购买了1101号房屋(下称“该房屋”),并委托其母亲与北京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同日,史影从其银行卡内转账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

2006年1023日,北京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史影出具对应金额的购房发票。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史影,房屋性质是经济适用房。

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该房屋一直由张佳使用,史影从未实际居住过该房屋。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等相关费用系由史影支付,并提供了相关票据原件。

之后,史影以自己需要使用该房屋,曾多次要求张佳返还该房屋,腾出该房屋,但张佳至今仍未腾房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佳向其立即返还该房屋,并向其支付占用该房屋期间的占用费。

二、法院审理

1、张佳提交了用电登记表、购电发票、燃气缴费通知单、物业费发票、录音证据等证明张佳与李强在诉争房屋居住,以史影名义交纳上述费用,用录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史影称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录音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录音中涉及的李燕非当事人,录音大部分都是张佳的陈述,无法证明是张佳购买。且上述事实,已有法院的判决书、用电登记表、购电发票、燃气缴费通知单、物业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2、张佳提交其与史影、史影母亲及史影姥姥的三份录音,用以证明张佳、李强与史影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协议,购房款为张佳与李强共同支付。史影对张佳的三份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3、张佳认可票据的真实性,但是认为实际交款人是自己,而非史影。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张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史影;

2、驳回原告史影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

2、驳回史影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1、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史影以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以张佳借用该房屋拒不返还为由,要求张佳返还该房屋。史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史影是否是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以及张佳对于该房屋的占有是否属于无权占有。

针对史影有关张佳借用其房屋的事实主张,张佳反驳称,该房屋是其与丈夫李强实际出资借用史影的名义购买。如果张佳的事实主张成立,且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有效,则表明史影并非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张佳对该房屋的占有亦属于有权占有。因张佳、李强与史影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事实以及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是否有效,均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李强亦不是当事人,故不予处理。

在目前情况下,史影尚不能证明其为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亦不能证明张佳对于该房屋系无权占有,故对史影要求张佳返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张佳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在史影是否为该房屋实际权利人、张佳对于该房屋是否为无权占有均不确定的情况下,仅凭该房屋登记在史影名下的事实就支持了史影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应驳回史影的诉讼请求。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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