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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二手房律师解析因离婚产生的限价房权属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2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一、原告诉称

侯晶诉称:我与刘斌于199898日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一女刘玉洁。201210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刘玉洁随我生活,监护权归我。离婚当日,我提出尚有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未予分割,双方协商后,刘斌出具欠条,表示对此给付折价款8万元。现刘斌未依照约定给付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补偿金8万元。此外,在离婚后不久,刘斌就购买住房一套,首付款30万元;购买本田轿车一辆,价值18万元左右。综上,我起诉要求刘斌向我支付:1、隐匿的婚内财产价值的一半计13万元;2、平均分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合同项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购买价55万元)。

     二、被告辩称

刘斌辩称:我不同意侯晶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二》已明确约定“侯晶放弃有关两限房的一切权利”,且该房屋系我在双方离婚后单方出资购买,现侯晶主张平均分割该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我没有在婚内隐匿财产,双方有协议已对各自财产进行了约定。

三、审理查明

     侯晶与刘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家三口名义申请限价商品住房。201211月,刘斌作为买受人签订限价商品房合同,房屋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未交付使用,但刘斌就此仅提供30万元购房款发票1张,未提供其它证据。201212月,刘斌购买小型轿车一辆。

刘斌提交120121016号签订的《离婚协议二》一份,载明:“......侯晶放弃有关两限房的一切权利。双方无其它财产和物品纠纷。本协议刘斌共给侯晶八万元,特另打欠条再次确认。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刘斌侯晶20121016号”。证明离婚当天双方已经就财产进行约定。2、工商银行汇款单一份,证明刘斌为买房买车,其妹给其打款20万元。3、欠条,载明:“今刘斌向刘玲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借款人:刘斌2012.11.3”。证明离婚后购车、购房的资金来源,借款30万元。侯晶对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证据2没有银行印章,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3真实性不予认可,这可以证明刘斌隐藏婚内财产。

侯晶针对刘斌提交的《离婚协议二》中签名部分“侯晶”的笔迹真伪申请鉴定,法院委托某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检材落款处的“侯晶”签名与样本中的“侯晶”签名是同一人书写。侯晶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并提出异议,向法院提交《鉴定结果质证意见》,认为鉴定结果检验过程过于简单,不符合规范,鉴定结果不具有科学性,关键性论据没有。鉴定所出具《关于对侯晶〈鉴定结果质证意见〉的答复意见》,就侯晶质证意见所涉内容进行答复。侯晶不同意该答复意见,主张其从未签订过《离婚协议二》,主张鉴定结果不符合法律规范,不具有科学性,不具有证据效力。刘斌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

     四、法院判决

     驳回侯晶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就刘斌提供的《离婚协议二》,侯晶虽称其从未签订过该离婚协议,并申请笔迹鉴定,但经鉴定,《离婚协议二》“侯晶”的签名系侯晶本人所签。且该鉴定所已就侯晶所提异议进行充分答复和说明,故可认定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有效证据,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该房屋是在刘斌、侯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家三口名义申报,但《离婚协议二》已明确约定“侯晶放弃有关两限房的一切权利”,且该房屋系刘斌在双方离婚后单方出资购买,现侯晶主张平均分割该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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