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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介服务公司诉买方恶意违约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6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一、原告诉称

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称:我公司受案外人(业主)周芳芳的委托为其所有的通州区X房屋提供房屋买卖的居间服务。2013430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买卖看房确认书》,协议签订后,我公司积极为被告提供服务,带被告实地看房、算房产税、并帮助被告与业主议房屋价格。201352日,我公司与被告谭心悦及案外人周芳芳(业主)签订了《委托支付定金协议书》和《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我公司作为居间人为买卖双方就通州区X房屋提供居间服务。我公司忠实履行了自己的居间义务,促成被告与案外人周芳芳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5个工作日内签订买卖合同,且为谭心悦转交了一万元定金。我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居间义务,但被告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利用了我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后,为逃避代理费,通过其他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成交了房屋。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意思的体现,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在获得我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后,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了我公司提供的房屋,属恶意违约,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2000元的居间服务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谭心悦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谭心悦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买卖看房确认书》约定:“甲方就X房屋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屋带看及购买居间服务: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自本协议签署后六个月内,甲方或其近亲属与本协议载明的房屋出售人达成交易的(包括自行成交、及通过其他方以代理/居间方式成交),甲方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二点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3年52日,周芳芳出具收据一份,载明:“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今收到购买人谭心悦购买位于通州区X房屋的购房定金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出售人:周芳芳。”

另查明:2013628日,谭心悦与周芳芳针对买卖X号房屋办理了网签,其中签约机构是北京某某某某中介服务公司,非上述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以为谭心悦履行了《买卖看房确认书》第一条约定的相关义务,故要求谭心悦支付其信息服务费22000元。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谭心悦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虽然谭心悦在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买卖看房确认书》后的六个月内,与房屋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实际购买了X号房屋,但该买卖行为系通过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促成的,该行为实质上系谭心悦自主选择居间服务机构的行为,并非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张的恶意违约以规避居间服务成本的行为,故对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谭心悦支付居间服务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是恰当的。

 

  提醒:当事人遇到此类案件时,我们建议您详细咨询律师相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让专业律师为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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