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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离婚财产分割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20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一、原告诉称

李亚楠诉称:我与董慧敏20116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125月双方正式分居。20118月,双方购买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京x),201210月,我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一套。因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我与董慧敏离婚;2、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归我所有,我承担借款100万元,增值部分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3、判令小轿车(车牌号:京x)归董慧敏所有,董慧敏支付我上述车辆补偿款5万元。


二、被告辩称

  董慧敏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我不同意分割小轿车(车牌号:京x),因为该车属于婚前财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应归我所有,我承担借款100万元,增值部分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我返还李亚楠首付款5万元。李亚楠支付我公积金一万八千元。

 

三、审理查明

李亚楠与董慧敏于20116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

2011年7月,董慧敏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其内容为购买小轿车一辆,该车总价款为十五万八千元。2011816日,该小轿车登记于董慧敏名下。经询,李亚楠、董慧敏确认上述车辆现市场价值为10万元。

2012年10月,李亚楠签订《购房合同》,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首付款为120万元,其余房款以公积金贷款形式支付。李亚楠、董慧敏确认上述房屋尚未办理贷款手续,上述房屋现市场价值为250万元。

2013年11月,本案尚在诉讼中,李亚楠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形下自行与该房屋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其内容将付款方式变更为一次性付款,并将80万元于本补充协议签订当日交付给出卖人。

双方的主要争议:

1、购房借款问题。经询,李亚楠向岳父董云龙借款借款10万元,向其亲属曹峰云借款5万元、向曹志强借款9万元、向曹志宏借款34万元,双方对上述58万元借款予以认可。李亚楠提供借据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父母向案外人借款80万元用于付清上述房屋尾款。董慧敏认可上述借据证明80万元系借款,非父母出资。

2、车价款问题。董慧敏提供银行凭条、存折等证据,以证明其母为该小轿车出资16万元,剩余税款、保险由李亚楠和董慧敏支出。李亚楠认为即使证据真实,也至少有2万元系其出资,其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证据,以此证明其出资28000元。董慧敏称其母亲出资16万元,李亚楠与董慧敏支付了车辆购置税。

 

     四、法院判决

1、准许原告李亚楠与被告董慧敏离婚。

2、《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标的为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及该《补充协议》中原告李亚楠享有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被告董慧敏个人享有,被告董慧敏支付原告李亚楠上述房屋购房款八十五万元及上述房屋增值补偿款十七万一千七百二十四元。

3、被告董慧敏个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一百三十八万元。

4、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x)一辆归被告董慧敏个人所有,被告董慧敏支付原告李亚楠车辆补偿款二万元。

5、驳回原告李亚楠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被告董慧敏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1、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李亚楠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董慧敏表示同意离婚,二人感情确实破裂,法院应准许李亚楠、董慧敏离婚。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该房屋的归属及补偿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双方的出资问题,首付款中李亚楠、董慧敏共出资10万元,李亚楠、董慧敏确认向董慧敏方人员借款60万元,向李亚楠方人员借款50万元,此应作为双方出资比例。诉讼中,李亚楠未通知董慧敏,也未通知法院,自行变更尾款支付方式,此不应计入出资问题考虑;

第二,上述房屋增值部分,鉴于双方均同意由房屋获得方支付未获得房屋方房屋增值补偿款,计算方式为房屋增值部分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对此应予以准许;

    第三,因上述房屋产生的借款60万元和50万元,李亚楠、董慧敏确认由房屋获得方承担相应债务,对此应予以准许;

    第四,上述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归董慧敏个人享有,董慧敏应个人承担上述借款,董慧敏应返还李亚楠首付款中的5万元,并支付李亚楠上述房屋增值补偿款171724元及返还李亚楠购房尾款80万元。依据李亚楠、董慧敏的陈述,结合相关出资的证据,小轿车(车牌号:京x)的车价款应系董慧敏母亲出资,故上述车辆应为董慧敏个人财产,考虑到李亚楠、董慧敏陈述的其他税费等出资情况,董慧敏应酌情支付李亚楠上述车辆补偿款。

  

  提醒:建议遇到此类案件时,详细咨询相关专业律师,问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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