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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恢复房屋原状案件的解读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4 浏览量:0

        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杨亚峰承租了两间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直管公房,该直管公房是由鼓楼管理所管理的,使用面积15.7平方米。杨亚峰和妻子陈佳均居住于此。杨亚峰和陈佳二人均认为房屋老化,质量存在问题,进而影响住房感受,因此决定对房屋进行翻修。于20044月向鼓楼管理所申请翻修,鼓楼管理所同意其翻建房屋,并在翻建过程中始终在现场监督。该房屋一层二层为同一主体结构,翻建前经房管所所长口头同意,增设了夹层,尔后,杨亚峰夫妇与房管所工作人员接触后具体实施了这一行为。房管所建议房屋由砖木结构改为混凝土结构,杨亚峰夫妇二人出资,管理所人员出图,并监督实施。翻建的过程中,房管所工作人员认为杨亚峰夫妇的翻建行为与规定不相符合,对特们进行了罚款,但是因为罚款数额较高,杨亚峰夫妻二人缴纳了8000元后这个问题便不了了之。房屋翻建完成后,鼓楼管理所每年都收取房租。杨亚峰和陈佳认为房屋翻建并非自行翻建,是经过房管所同意的,且2008年鼓楼管理所与杨亚峰签订新的合同,也证明了鼓楼管理所对翻建的房屋现状是明知的,房屋亦未影响其他住户。但是鼓楼房屋管理所认为杨亚峰、陈佳未经其允许私自将承租的公房进行拆改并在其上搭建违章建筑,应当拆除。当初同意他们翻建房屋是建立在必须原拆原建的基础上,但是该夫妻二人却是拆除重建。至于夫妻二人缴纳的费用,并非房租,而是工程管理费,是因为杨亚峰、陈佳二人在翻建房屋的过程中使用了管理所的工具。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鼓楼管理所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诉争房屋系公有房屋,鼓楼管理所作为受委托对公房进行管理的单位,确负有对公房维护管理之义务。但房屋翻建时鼓楼管理所向杨亚峰、陈佳收取了工程管理费,并派员进行现场监督,鼓楼管理所虽称其制止杨亚峰、陈佳翻建二层行为未果,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翻建过程进行有效制止或此后及时要求恢复原状之证据。根据上述情节应可认定鼓楼管理所对翻建行为及翻建结构系明知并认可保留该状况,现鼓楼管理所亦未提交证据显示目前房屋结构对物权行使存在其他妨害。根据工程管理费的收据可证实鼓楼管理所在翻建时派员进行了现场监督,其对翻建行为及翻建结果是明知的,翻建房屋建成距今已十余年,现无证据表明鼓楼管理所在当时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对翻建行为进行了有效的制止管理,以上都表明鼓楼管理所对于杨亚峰、陈佳拆除翻建行为时默许的,现在请求法院恢复原状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就房屋是否违反规划审批、属于违章建筑或对他人是否存在妨害,这与房屋是否拆除翻建没有关系,不影响有关主管部门对房屋性质的认定及后续处理。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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