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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物权保护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3 浏览量:0


  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军产房物权保护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观点:某干管局于2015年7月8日向法院诉称:该干管局系北京市西城区1204号房屋的管理单位,该房由杨程海承租使用,李彩桦系杨程海之妻,杨龙飞系杨程海之子,杨龙飞与方欢系夫妻关系,杨程海、李彩桦、杨龙飞、方欢为该房的实际居住人。杨程海按照相关政策已经无权继续占用该房屋,李彩桦、杨龙飞、方欢亦无权继续占有和使用上述房屋,但经该局多次催告仍占用诉争房屋至今拒不腾退。杨程海、李彩桦、杨龙飞、方欢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白石桥干管局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杨程海、李彩桦、杨龙飞、方欢支付2009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共计267000元;2、要求杨程海、李彩桦、杨龙飞、方欢腾退北京市西城区1204号房屋;3、本案诉讼费由杨程海、李彩桦、杨龙飞、方欢承担。

2、被告观点:杨程海、李彩桦、杨龙飞、方欢辩称,一、诉争房屋是杨程海1982年军队工作时基建工程兵后勤部分给杨程海的。1984年转业后,按当时的部队政策,杨程海可以继续租住房屋,并按期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刚开始时,租金都是由产权单位从杨程海的工资中扣除,2009年杨程海开始自行交纳。直至2014年均是按期交纳租金,没有拖欠。因租金是每年年底交纳,所以2015年的租金还没有交纳。从1982年分房屋至今,每年交纳房租,产权单位都是认可的。按国家承租房屋的规定,交纳房租之后,合理使用房屋。该干管局要求其交纳房屋使用费没有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干管局的诉讼请求。二、关于干管局要求我们腾退房屋,杨程海、李彩桦、杨龙飞、方欢不同意。当时部队分给杨程海房屋时,是永久使用,1982年国家没有实行房改政策,都是使用权的房屋,杨程海1984年转业时,部队相当于把房屋给了杨程海使用。杨程海一直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也没有其他住处,现在国外疗养。因此不同意干管局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杨程海的儿子杨龙飞也在该房屋内居住,也没有其他住房。诉讼费应由干管局承担。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西城区1204号房屋的产权单位为某部队后勤部,使用管理单位为本案干管局,所有权性质为军产。杨程海原系部队干部,诉争房屋系其在工作期间分配给杨程海居住使用的。杨程海与李彩桦系夫妻关系,杨龙飞系二人之子,杨龙飞与方欢系夫妻关系,诉争房屋由杨程海、李彩桦、杨龙飞、方欢居住使用。双方当事人确认,目前诉争房屋所在的西城区1204号地区进入征收程序。

三、法院判决

一审裁定:

驳回干管局的起诉。

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提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争议为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于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转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干管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相关规定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且本案所涉房屋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征收安置问题,因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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