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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腾退房屋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0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梅丽丽诉称:1999年左右,我经朋友介绍与李红霞之子黄飞相识成为朋友,20023月,我购买了333号房屋,但一直没有迁入使用该房屋。李红霞之子黄飞找我协商以李红霞办公暂居方便为由,要求我将房屋借给他们居住。我考虑与黄飞是朋友就将房借给李红霞使用,一直到现在。2007126日,黄飞因病去世,之后黄飞之妻菲丽及女张晓丽到法院起诉,请求以遗产形式继承该房产,经法院审理后,两次驳回菲丽、张晓丽的诉讼请求,同时明确33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梅丽丽,李红霞不能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也不能取得该房屋之产权。期间李红霞也曾与我协商购买该房产,协商未果。现我需要居住使用该房产,多次告知李红霞仍不搬出,故此我于20146月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李红霞诉至某区人民法院,2014810日,某区人民法院判决333房屋归我所有。李红霞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中级法院。2014923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红霞仍不将涉案房屋返还我,现我只得将李红霞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李红霞立即腾退并返还333号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李红霞承担。

李红霞辩称:不同意梅丽丽的诉讼请求,双方不是借用房屋的关系。法院判决书认定双方为借名买房的关系,且认为关于房屋的出资问题双方应另行解决。在出资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我有权抗辩梅丽丽要求返还原物的主张。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系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故拒绝腾房。


二、法院审理查明

333房屋登记在梅丽丽名下,为经济适用住房。2013年梅丽丽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李红霞诉至某区法院,某区法院以民事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梅丽丽所有。李红霞不服上诉,北京市中级法院以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庭审中,李红霞认可其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梅丽丽名下,法院判决书确认梅丽丽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故梅丽丽要求李红霞返还房屋,于法有据


三、判决:

一、李红霞将四〇二号的房屋腾退给梅丽丽;

二、驳回梅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认为:依照生效判决确认,梅丽丽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其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故其有权要求李红霞返还房屋,法院对其要求李红霞腾退的333房屋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是正确的。现其上诉以不解决涉案房屋出资问题不应腾退房屋的理由,并非法定抗辩事由。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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