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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房屋纠纷:公房租赁腾退拆迁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0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诉称:原告是12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1960年左右,原告的上级单位为了解决本单位职工李大海住房困难问题,将该房屋借给其居住。1998年、2002年李大海及其配偶相继去世。李大海的三女儿李大萍及女婿刘飞天一家三口未经原告同意仍继续在123号房屋内居住。20126月,原告与刘飞天一家三口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订立了《某区公房屋腾退协议》。实际居住人刘飞天一家于2012614日腾退了123号房屋。2012102日,三被告强行闯入该房屋,占用了原告的123号房屋。但是三被告从没有在该处实际居住过,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损失。现起诉要求三被告搬离123号房屋,停止侵权,并要求三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五万元。

三被告辩称:123号房屋是我父亲李大海承租的公房,并非原告所称的办公用房。三被告自幼在123号房屋内长大,户口在此处,也一直在该处居住,理应得到补偿安置。由于原告未对三被告进行补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查明

原告是12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于2011年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李大海生前由其单位安排居住使用123号房屋,并向其单位交纳房屋租金。李大海与妻子王晶晶育有子女五人,分别是;李大兰、李大菱、李大萍、李大军、李大敏。李大海于1998年去世,王晶晶于2001年去世。李大海死亡后,其余家庭成员没有办理房屋的继续承租手续。原告称李大海及王晶晶死亡后其子女未再交纳租金。被告称因房屋年久失修,产权单位要求其自行维修,所以在李大海生前即已经不再收取租金。被告李大敏、胡凯、福满及案外人李大萍、李安妮、李大兰、的户籍均登记于123号房屋处,其中,李大敏与胡凯系母子关系。

2012年64日,原告与案外人李大萍的丈夫刘飞天签订《某区房屋腾退协议》约定:123号房屋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分别是刘飞天、李大萍、李安妮,另外在该3间房屋有在册户籍人员为李大敏、胡凯、福满、李大兰、;由原告提供资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另外为乙方提供定向安置房源购买指标两套,由乙方自行购买;该房中所有户籍人员补偿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当从123号房屋搬出。2012614日,原告与案外人刘飞天办理了123号房屋腾退交接手续。原告于2012623日按协议约定向刘飞天支付了一百七十万元。现原告以三被告在123号房屋腾退后又强行占用房屋为由,起诉要求三被告离开123号房屋,并支付使用费。


三、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大敏、胡凯、福满搬离位于北京市某区123号三间平房,将房屋交还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认为:三被告的户籍虽然登记在123号房屋处,但三被告所提交的其一直在123号房屋内居住的证人证言与原告所提交的查证函的内容及三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的陈述相矛盾,故对于其以在123号房屋居住为由拒绝腾退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同时,原告与案外人刘飞天签订的《某区房屋腾退补偿协议》已确认刘飞天作为123号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同意将123号房屋交还给原告,案外人刘飞天已经将123号房屋交还原告,双方已经办理了交接手续,三被告强行入住123号房屋的行为明显不妥,故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搬离123号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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