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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房经典案例:拆迁腾退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8 浏览量:0

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李大普诉称:2011424日,我与被告飞龙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及《合同书》,约定:1、被告飞龙公司出售给我雕思小区房屋一套,购房款从拆迁补偿款中扣除,作为全部购房款;2、飞龙公司承诺三年内交付回迁房,如逾期未交付,按每月2500元支付我放租赁房屋的周转费,如果逾期超过一年未交付,为我方在同等地段购置面积相同的商品房一套,同时赔偿总房价2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我方即刻腾退了原房屋。三年期满,但飞龙公司一直未向我方交付房屋,也没有支付租赁房屋的周转费,我多次向该公司要求未果。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飞龙公司向我交付楼房一套;2、被告飞龙公司向我支付违约金八万元;3、被告飞龙公司支付我方租赁房屋周转费,共计六万;4、诉讼费由被告飞龙公司承担。

被告飞龙公司辩称:被告公司同意原告李大普的部分诉讼请求;但是对于李大普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认为他所要的数额过高,李大普要求飞龙公司支付违约金也与其要求支付房屋周转费重叠,飞龙公司已通知李大普收房,是因为李大普逾期不收房是导致,所以我公司仅同意租赁房屋周转费用,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八万。


二、审理查明

原告李大普原有56号的平房一处。2011424日,李大普作为被拆迁人与被告飞龙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协议约定飞龙公司因雕思小区项目建设需要将56号房屋拆除,应当支付拆迁补偿费用一共四十一万六千,李大普答应将56号房屋交付飞龙公司处理;当日,李大普(乙方)又与飞龙公司(甲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1、甲方出售给乙方雕思小区壹居室商品房一套。按照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为准,与约定差异在5%之内的,按商品房售价多退少补。购房款从飞龙公司支付李大普拆迁补偿费用中支付。2、飞龙公司承诺三年内交付回迁房,如逾期未交付,按每月2500元支付我放租赁房屋的周转费,如果逾期超过一年未交付,为我方在同等地段购置面积相同的商品房一套,同时赔偿总房价20%的违约金。3、雕思小区楼房,建成以后,由乙方在房地产开盘前优先选购。李大普在合同签订当日就已经腾退并交付了房屋。双方共同确认《拆迁协议》约定的拆迁款四十一万六千元已折抵购房款。后飞龙公司组织李大普进行了选房确认。20158月,由飞龙公司开发建设的雕思小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但是飞龙公司仍然没有向李大普交付被安置房屋。


三、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飞龙公司向原告李大普1号房屋;

二、被告北京市飞龙公司赔偿原告李大普违约金;

三、被告北京市飞龙公司给付原告李大普周转费。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李大普与被告飞龙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及《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履行义务。李大普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飞龙公司腾退交付了被拆迁房屋,现其要求飞龙公司依照协议约定向其交付安置房并支付周转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对于飞龙公司要求周转费给付至其通知收房之日的辩解意见,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于法无据。

对于李大普要求飞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购房款的20%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按照《合同书》约定,如果飞龙公司三年内没有提供回迁房,飞龙公司应每月向李大普支付周转费;四年内仍未能向李大普提供安置房的,应为李大普在同等地段购置面积相同的商品房一套,并赔偿李大普总楼款房价的20%,如今距双方签订《合同书》、李大普腾退交房已经五年,飞龙公司仍没有交付房屋,所以李大普该项诉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对于飞龙公司的抗辩主张,认为违约金过高并且与周转费部分重叠,在签订合同时,飞龙公司就与李大普约定,如果三年内飞龙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三年内交付回迁房,就应当按照每月两千伍佰元的标准支付租赁房屋周转费,如果在四年内没有交付房屋,应当支付房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可以看出,在约定时,四年不交付房屋支付房款百分之二十违约金为责任加重条款,是对逾期不交付房屋的惩罚,在此情况下,飞龙公司仍旧不履行交房义务,致使李大普五年无固定住房可以居住,所以对于飞龙公司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存在重复进而要求调整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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