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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房返还房屋纠纷:拆迁腾退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7 浏览量:0

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称

原告江小白诉称,1985年,张双号与北京市某区飞龙公司签订《职工住宿合同》,协议约定北京市某区飞龙公司将其所有的1号房屋出租给张双号。2001519日,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张双号与北京市某区飞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张双号将某区1号平房1间及自建房2间腾空,同时搬至上述地点21间、31间内,并同意在上述房对面自建厨房。20026月十八日,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双号自200112月起按每月七十五元的标准向北京市某区飞龙公司支付房租。2011512日,北京市某区法院民事判决准予原告与张双号离婚,位于某区2号房屋由张双号居住使用,位于某区3号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今年1月,被告雕思村村委会委托被告北京大象公司对该村项目范围内非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人的住宅房屋进行腾退、给予安置补偿,并公布了该项目《集体土地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补偿标准》,根据该文件内容,原告属于被腾退安置补偿对象。612日原告租住的某区3号房屋被拆除,但拆除后至今被告雕思村村委会和北京大象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该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没有给付原告安置房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关于北京市某区3号房屋的房屋区位补偿价等款项共计十八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套回迁安置房;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户口补偿款十一万元;

被告大象公司辩称,一、腾退补偿款以及交付回迁安置房的条件尚未满足,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腾退补偿款、交付回迁安置房无依据。原告于2014213日与两被告签订《腾退房屋补偿合同》,就原告位于北京市某区2号的房屋的腾退事宜进行了约定。根据腾退合同相关约定: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天内完成腾退,并将被腾退房屋交与甲方进行拆除。如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交付,乙方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500元。根据腾退合同相关约定:在乙方按期将所有被腾退房屋交给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且乙方配合拆除被腾退房屋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余款以银行存折的方式发给乙方。依据上述约定,被告向原告发放腾退补偿款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将所有被腾退房屋交予被告予以拆除。然而因原告原因致使被腾退房屋至今未完成交付,其被腾退房屋至今尚未拆除完毕,未达到腾退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条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腾退补偿款无依据。此外,回迁安置房是在被腾退人配合被告腾退完成、且拆迁安置楼房建设完毕后方才交付被腾退人的,现原告未将被腾退房屋交予被告,未满足回迁安置房的交房条件,原告要求被告向其交付回迁安置房无依据。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户口补偿款无依据。依据腾退房屋补偿合同第四条的规定,除本协议约定的补偿费用外,乙方(包括被腾退房屋的相关权益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赔偿费用。原告签字确认的腾退合同中并无户口补偿款一项,且依据上述约定,除腾退合同约定的腾退补偿款外,原告无权再向被告主张任何补偿、赔偿费用,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户口补偿款无依据。三、原告未按照腾退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被腾退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腾退合同第六条的约定: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天内完成腾退,并将被腾退房屋交予甲方进行拆除。如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交付,乙方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500元。腾退合同签订后,原告至今未向被告交付完成被腾退房屋,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将所有被腾退房屋交予被告予以拆除。此外,还应依据上述约定按每天500元标准向被告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被告向原告支付腾退补偿款、交付回迁安置房的前提条件尚未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雕思村村委会辩称,同意大象公司的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查明

江小白与张双号原系夫妻,后张双号起诉江小白离婚,法院作出判决书载明:判决:一、准予张双号与江小白离婚。二、位于北京市某区2号房屋由张双号居住使用, 3号房屋由江小白居住使用。判决现已生效。

庭审中,大象公司出具了乙方落款为江小白腾退房屋补偿合同(房屋安置补偿方式)一份,腾退人大象公司(甲方)、雕思村村委会(甲方),江小白(乙方);被腾退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2号房屋,原始建筑面积二十二平米,认定建筑面积四十五平米;区位补偿价、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共四十万元;腾退补助费及奖励费共计二十五万元,腾退补偿款总额六十六万元;安置房面积为七十五平米,安置单价六千元每平米,乙方需支付安置房购房款四十二元;乙方同意甲方应支付的腾退补偿款直接抵扣安置房购置款,在乙方按期将所有被腾退房屋交给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且乙方配合拆除被腾退房屋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余款十八万元以银行存折的方式发给乙方,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大象公司出具的集体土地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腾退估价结果通知单。该通知单载明:2号房屋,补偿金额四十万元,房屋平面图显示被拆迁房屋为1号和2号房屋,1号房在2号房北侧;1号房面积十五平米、2号房八平米。现1号房已拆除,2号房尚未拆除。江小白称现其子居住2号房中,因大象公司、雕思村村委会与他人达成协议,故2号房未拆除。

江小白主张其房屋系3号,不是2号,大象公司称其出示的拆迁协议等证据指向的拆除对象就是江小白主张的3号,因为拆迁时对相关房屋进行了重新编号,故将江小白的3号重新编为2号。


三、判决如下:

驳回江小白的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生效法院判决载明了江小白对3号房屋享有权利,该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经腾退房屋补偿合同确定,虽然协议对该房屋的编号不同,但通过本院询问相关事实,能够确认腾退房屋补偿合同指向的房屋即为江小白依据生效判决享有权利的房屋,上述协议上有江小白的签字,大象公司及村委会也肯定了协议的效力,故各方应当按照腾退房屋补偿合同履行。江小白主张大象公司、雕思村村委会与他人达成协议,故2号房未拆除的意见,没有证据证明,于法无据。根据腾退房屋补偿合同的约定,在江小白交付其所有房屋进行拆除之前,其无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拆迁款项,故其相关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于法无据。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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