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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代书遗嘱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7 浏览量:0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代书遗嘱继承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赵冉、赵鑫元在法院诉称:王羽柔与赵峥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赵建国、赵鑫元、赵冉三名子女。19771119日,赵峥去世。王羽柔和黄胜怡在1984年结婚。赵建国与陈念茵原系夫妻,两人育有一女陈晨,2002618日,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后赵建国和常胜结婚,两人生有陈强。20101120日,赵建国因病去世。因继承问题,王羽柔、陈晨和常胜、陈强发生纠纷,王羽柔、陈晨将陈强和常胜起诉至法院,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之中,王羽柔去世,其去世前留下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为其继承赵建国的财产由赵鑫元、赵冉继承。因平谷区人民法院认为王羽柔遗产继承问题和该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在该案件中没有处理。2015122日,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平谷区诉争房产归赵冉、赵鑫元、陈晨、黄胜怡、陈强共有,上述人员根据其享有的宅院份额共计给付常胜财产折价款8.4万元。因诉争房产系王羽柔由赵建国继承的遗产,法院将该房判归赵冉、赵鑫元、陈晨、黄胜怡、陈强共有,而王羽柔的遗嘱又决定了诉争房产归我们继承,未明确权属,因此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诉争房产归我们所有,各自享有50%的份额。

 

二、被告辩称:

黄胜怡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和王羽柔结婚后,出了继承赵建国的诉争房产之外,没有其他财产。赵建国去世,王羽柔继承赵建国的遗产虽然在我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但我自愿放弃本人的份额,诉争房产应当属于王羽柔的个人财产,相应债务亦属于王羽柔个人债务,王羽柔的遗嘱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我认同,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

 

陈晨辩称:王羽柔所立遗嘱的时间发生在赵建国遗产纠纷诉讼过程之中,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王羽柔还没有取得诉争房产的所有权,没有权利处分该房屋。另外,原告提交的遗嘱系伪造,二原告在赵建国遗产纠纷诉讼过程中隐瞒了王羽柔去世的事实,并且该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出庭作证时对常胜立遗嘱过程的表述有较大差异,因此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陈强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首先,我不认可原告所提交的遗嘱,王羽柔生前患有脑中风、偏瘫的疾病,不能走路,找人代书遗嘱属于在他人帮助下所立遗嘱,不能代表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原告在赵建国遗产纠纷中隐瞒了王羽柔去世的事情,并且没有提供此遗嘱,遗嘱代书人、见证人陈述和真实情况不一致,相互矛盾,因此遗嘱应当是无效的。其次,原告所称王羽柔的继承人需要承担的债务金额和生效的判决不一致,应当依照生效判决履行债务。最后,我是未成年人,要求分割遗产时多分。

 

三、法院查明:

王羽柔与赵峥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赵建国、陈诚、赵鑫元、赵冉。19771119日,赵峥去世。1984年,王羽柔与黄胜怡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01120日,赵建国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

因继承纠纷,王羽柔、陈晨将常胜、陈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赵建国生前所有财产,其中王羽柔要求分得诉争房产。2013117日,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王羽柔所有,王羽柔给付常胜相应财产折价款,并承担相应债务。陈晨、常胜、陈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常胜2013613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重申过程中,王羽柔在201452日死亡火化。2014712日,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王羽柔所有,王羽柔给付常胜相应的折价款,并承担相应的债务。后常胜、陈强不服上诉,三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随后,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追加赵冉、赵鑫元、黄胜怡参加诉讼,并在2016122日做出102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赵建国所有的诉争房产中和常胜结婚后进行的添附及修缮所增加的财产为两人共同财产,其余部分应当属于赵建国的个人财产,王羽柔作为赵建国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清偿赵建国债务之后有权继承赵建国的遗产,在诉讼之中王羽柔去世,因为其法定继承人就王羽柔的遗嘱存在争议,而王羽柔的遗产继承问题和此案件不属于统一法律关系,因此该案件直接判令没有放弃继承权的王羽柔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赵建国的财产,王羽柔的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另行解决,因此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赵冉、赵鑫元、黄胜怡、陈晨和陈强共有,赵冉几人应当依照享有的宅院份额给付常胜财产折价款8.5万元,并给付陈晨4900元,负担常胜在办理赵建国丧事时支付的费用折价款3820元,赵冉、赵鑫元、陈晨、陈强、黄胜怡享有的宅院份额另行确定。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在本案件中,陈诚表示自愿放弃继承王羽柔遗产,并且不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交了遗嘱一式两份,遗嘱中载明:“……(1XXXX号民事判决书中不动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因民事判决书判决后陈强、常胜、陈晨均上诉,二审法院还在审理,还没有判决,我同意一审判决。若二审过程中我病故,对常胜次民事判决书,判决给我的诉争房产和判决我享有的债权债务均由赵鑫元、赵冉平均继承。陈晨、陈强、陈诚和黄胜怡不得继承我的上述财产。若我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死亡,赵鑫元、赵冉作为我的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不能参加享有我财产权的诉讼。(2)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属于判决给我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债权债务均由赵鑫元、赵冉平均继承。赵冉、赵鑫元对我遗产的继承,由其独自享有权利和独自承担义务,和她们的丈夫、子女没有关系。法院判决给我的财产,陈晨、陈强、陈诚、黄胜怡不得继承。……我死后的事情由赵冉、赵鑫元办理,费用两人平摊。遗嘱一式两份,由赵冉、赵鑫元个保存一份,原件由赵鑫元保存,复印件由赵冉和代书人刘子鑫保存。复印件仅指代写的遗嘱内容,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代书人刘子鑫在立遗嘱人处签王羽柔,王羽柔在此按捺左手食指手印。代书人刘子鑫、见证人王、陈念茵,注明身份证号,王、赵峥按捺手印。时间为201334日。此遗嘱后附有赵峥、王、刘子鑫的身份证复印件。

黄胜怡对该遗嘱表示认可,陈晨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认为王羽柔立遗嘱时没有取得诉争房产的所有权,没有权利处分该财产,并且原告在赵建国遗产纠纷诉讼过程中隐瞒了王羽柔去世的事实。常胜不认可遗嘱真实性,同样认为王羽柔立遗嘱时间和死亡时间有时间差,在处理赵建国遗产的诉讼中,两原告均没有主动陈述王羽柔去世事实以及存在遗嘱的情况,因此遗嘱应该是伪造的。

案件审理中,代书人刘子鑫、见证人王、张会鹏均作为证人到庭陈述遗嘱的订立过程。

刘子鑫系平谷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陈述:“王羽柔找到我立遗嘱,说一审判决王羽柔有一处房产,但对方上诉,判决书没有生效,因王羽柔身患绝症,想把财产分给王羽柔的两女儿,因此找我帮助立遗嘱。所以我找到了张会鹏和王座见证人,王羽柔的意思是同意一审判决,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给女儿并且在死后由女儿安葬。我写好了遗嘱后给王羽柔念了听,并替王羽柔签名,王羽柔用食指按了指印。遗嘱有3分,没有视频材料。我还建议王羽柔去公证处对指纹进行公证,他有没有照做我不清楚。”

张会鹏陈述称,刘子鑫叫我过去帮助给一个叫做王羽柔的老人做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我们在刘子鑫的办公室办理的,当时王羽柔神志清晰,意思明确,所以就给他做了见证,具体内容不记得,大概意思是一审判决中他所有的财产都由两女儿继承。

庭审中,张会鹏核实原告提交的遗嘱原件中的本人签名属实。见证人王称,刘子鑫叫他过去做见证人,他看见老人在那坐着,张会鹏也在场,老人和刘子鑫说立遗嘱的事情,老人说话很清楚,意思表示很明确。刘子鑫书写遗嘱,写完之后有没有念遗嘱我忘了,老人按了指印,我签了名字,按了指印。并且王核实了原告提交的遗嘱原件中本人签名属实。

黄胜怡表示认可证人证言,陈晨称第一次庭审时原告陈述原告呆着王羽柔去立的遗嘱,而证人刘子鑫则称王羽柔独自一个人找到的他,表述不一致,证人刘子鑫、张会鹏、王关常胜立遗嘱时三人到场顺序以及立遗嘱时间陈述不一致,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因此不认可遗嘱真实性。

常胜则称王羽柔身患绝症,不能正常行走,证人刘子鑫、张会鹏则均陈述王羽柔自己走进刘子鑫的办公室,并且三名证人都不能准确描述王羽柔的体貌特征,因此三人的证言均为伪造,遗嘱也是伪造的。

原告提交一份公证书,证明遗嘱中王羽柔按捺手印为其本人指纹。原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没有申请鉴定。

关常胜诉争房产的价值,再处理赵建国的诉讼中,评估公司评估该院价值30.4万元,其中20021211日钱所建的北房、西房、大门价值19万,20021211日之后添置的东方、南棚子、西房屋面防水等价值11.4万元。在本案件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并表示不重新评估。同时原被告对常胜前述生效判决之中的房屋折价款、债务折价款以及办理丧葬事宜费用折价款、费用受理费均没有异议。

 

四、审判结果: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诉争房产归赵冉、赵鑫元所有,赵冉、赵鑫元各享有50%份额。

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10233号民事判决中判决赵冉、赵鑫元、黄胜怡、陈晨、陈强承担的财产折价款、债务折价款、办理丧葬事宜费用折价款,由赵冉、赵鑫元根据享有诉争院落的份额各承担50%的给付义务(常胜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五、代书遗嘱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代书遗嘱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本案中,关常胜诉争院落的归属问题,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该院落部分属于赵建国个人财产部分属于常胜和赵建国的共同财产,王羽柔作为赵建国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分得诉争院落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债务。

关常胜王羽柔在实际取得诉争院落所有权前是否有权处分该财产,靳律师认为,集成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王羽柔自赵建国死后便取得继承权,王羽柔立遗嘱时法院已经做出诉争院落归其所有的一审判决,虽然该判决尚未生效,但王羽柔对此已经产生了合理期待,在其身患绝症的情况下,对可期待利益做出合法安排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遗嘱不包含诉争院落仅由原告平均继承的意思,还包括赵建国遗产纠纷终审判决中判决给王羽柔的财产(不论是否为诉争院落)均由原告平均继承的意思,因此王羽柔立遗嘱处分相关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常胜陈晨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没有采纳。而陈晨、陈强主张王羽柔在立遗嘱时患有脑中风,生活不能自理,没有订立遗嘱的意见等情况,因没有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同时结合王羽柔立遗嘱前后仍有参加庭审活动的情形,法院没有采信两人的主张。黄胜怡自愿放弃对诉争院落共有部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予以认可。

关常胜原告所提交的遗嘱,靳律师认为,公民可以依法订立遗嘱。无法自行书写遗嘱的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原告所提交遗嘱上有王羽柔的左手指印和代书人刘子鑫签名以及见证人王、张会鹏的签字和捺印,并注明了签署日期,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该遗嘱在订立后即成立。综合本案原告所提交的遗嘱原件、公证书以及三名证人到庭陈述的情况,可以认定王羽柔在订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正常、意思表达清晰,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尊重其医院,依照其遗愿处理财产。

虽然陈晨、陈强称遗嘱系伪造,但均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该遗嘱并非王羽柔的真实意思表示,两人虽称证人陈述和真实情况以及相互之间的陈述不一致但因为时间较久,三证人所陈述立遗嘱过程会有不一致符合常理,并不影响三证人作证的效力,对常胜陈晨、陈强关常胜原告隐瞒王羽柔去世和订立遗嘱的意见,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陈晨、陈强的答辩意见,法院没有采纳。

对常胜陈强所主张的其为未成年人,应当多分遗产,因陈强由法定监护人负担其生活开支,并且在处理陈诚遗产案件中,陈强也取得了相应遗产份额,其意见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没有采纳。因此法院依照王羽柔的遗嘱,确认诉争院落归原告共同所有,各享有50%的份额,对常胜法院10233号民事判决中判决赵冉、赵鑫元、陈晨、陈强、黄胜怡享有诉争院落份额应当承担的财产折价款、债务这几款等债务,由两名原告在继承遗产范围之内按份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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