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靳双权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卖方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怎么担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1 浏览量:0

 


    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合同违约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黄莉与王明宇曾于2012年5月24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2年6月22日与久居公司共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黄莉以140万元的总价款购买1605号房屋,黄莉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30万元,王明宇办理房屋产权继承手续,黄莉于2012年8月31日前支付25万元,待黄莉购房资质核验通过后办理过户手续。黄莉于2012年5月15日支付了定金2万元,于同年6月26日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于同年8月6日支付了购房款25万元。

后因双方情况均发生变化,黄莉与王明宇于2012年9月重新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如黄莉因自身原因未获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双方同意由黄莉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产生的费用由黄莉自行负担;王明宇于过户后10天内将1605号房屋交付给黄莉,逾期超过十日的,黄莉有权退房,王明宇应于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已付款20%的标准向黄莉支付违约金;如黄莉逾期付款超过10日,王明宇有权解除合同,黄莉应于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3日内按累计逾期应付款的20%向王明宇支付违约金;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该合同并未载明黄莉应支付首付款金额及付款期限。此后,黄莉于2012年8月27日支付了1605号房屋供暖费1200元。

2012年10月9日,黄莉与王明宇签订《购房协议》作为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双方于2012年10月11日开始办理房屋评估手续和网签,评估报告下来后当天或者次日办理面签,批贷函下来办理缴税与过户手续。黄莉承诺王明宇在20131月1日之前拿到全部售房款,如不能,支付10%的违约金;王明宇收到全部购房款后当日将房屋交付黄莉;黄莉于缴税当日将购房首付款余款支付给王明宇;双方于2012年10月11日共同办理央产房上市登记表;于同年10月14日办理完毕房屋评估手续。同年10月22日,取得公房公房变更通知单。但双方未办理网签手续及银行贷款申请手续。

二、庭审过程

王明宇称黄莉承诺于2012年10月1日给付首付款65万元,但并未支付,又未于2012年10月27日前来办理网签手续,主张黄莉违约。王明宇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提起反诉请求解除所有合同,要求黄莉赔偿违约金14万元,后于2013年5月4日书面变更答辩意见及反诉请求,表示同意继续履行上述合同,但要求黄莉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14万元。

黄莉称是王明宇以各种理由拖延房屋评估及网签,因此提交了录音光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催促王明宇办理网签,王明宇以其需另行购房需于2012年内取得剩余购房款为由提出异议。

后黄莉、王明宇与久居公司于20136月9日自行签订《协议》,搁置违约责任的争议,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共同办理网签手续,王明宇协助黄莉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向黄莉交付1605号房屋,黄莉支付剩余购房款,将协议履行完毕。

黄莉称王明宇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以纳税为由向其要3000元,其为了尽快得到房屋所以支付,现要求王明宇予以返还。王明宇认为该款系黄莉同意补偿其损失的费用,不予返还。黄莉要求王明宇赔偿其违约金14万元,王明宇主张约定违约金金额过高。黄莉要求王明宇赔偿其在外租房租金损失4万元,但未就此举证证明,王明宇对此不予认可。黄莉要求王明宇支付交通费损失2000元,但未就此举证证明,王明宇对此不予认可。黄莉称其为继续履行合同曾筹借款项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造成其利息损失5万元,但未就此举证证明,王明宇对此不予认可。黄莉要求王明宇偿还2012年至2013年一个年度的供暖费1200元,王明宇对此予以认可,但不同意给付。王明宇要求黄莉赔偿其违约金14万元,并赔偿其物业费损失250元,黄莉对此不予认可。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王明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黄莉已给付的供暖费1200元;

2、王明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黄莉违约金四万元;

3、驳回黄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王明宇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明宇与黄莉签订的《买卖合同》、《购房协议》以及双方与久居公司共同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上述协议约定,王明宇与黄莉就首付款金额及付款期限并未做书面约定。王明宇虽称双方存在口头约定由黄莉于2012年10月1日给付首付款65万元,但并未就此举证证明,黄莉对此亦不予认可。鉴于双方于2012年10月9日仍签订《购房协议》,此后亦办理房屋评估等手续,双方仍在继续履行合同,亦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明宇向黄莉催要相应的首付款,故对于王明宇的主张无法采信。

根据黄莉提交的证据,黄莉确向王明宇催促办理网签手续及贷款申请手续,王明宇曾以其自身原因为由未明确表示同意办理,此后亦未实际办理上述手续,结合双方当庭陈述、证人证言等现有证据,以及黄莉在发生上述争议后立即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相关合同,王明宇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等情节,法院认定王明宇确存在消极履行合同的行为,造成合同履行迟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黄莉要求王明宇赔偿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应当予以支持,但其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且王明宇对此提出异议,故具体金额由法院结合王明宇违约情节,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黄莉的实际损失及相关查明事实予以酌定。关于租金损失、交通费、利息损失,均与违约金性质相同,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黄莉给付王明宇3000元款项,系黄莉与王明宇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自行给付王明宇,应视为双方自愿变更约定,现黄莉要求王明宇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予以支持。关于供暖费,黄莉代王明宇交纳了2012年至2013年的供暖费1200元,但上述供暖期间1605号房屋实际由王明宇实际占有使用,故黄莉要求其返还该笔款项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王明宇要求黄莉赔偿其物业费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