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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房屋共有母子对簿公堂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6 浏览量:0

 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李峰诉称,被告胡丽静名下单独所有产权的位于北京市雕思小区号房屋,购得款项为三十五万元。在购买该房产过程中,原告李峰实际出资三十万元,并且在购买该房产时就与被告协商一致,约定为共同购买该房产及办理该房产的按份共有产权证。后不知道什么原因,房屋登记在胡丽静一人名下。被告在发现不动产登记中心错误登记之后,也曾经向原告作出承诺:在2015年2月之前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事项。但是一直到今天,被告总是采取拖延、避而不见等方法,不办理变更手续。现起诉到法院,目的是维护原告个人的合法利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北京市雕思小区666号房屋为原告李峰与被告胡丽静按份共有,原告所占份额应为85%。
 被告胡丽静辩称,原告所称属实。北京市雕思小区666号房屋登记在我的名下,购房款为三十五万元,其中原告李峰实际出资三十万元。我们之间定有协议,原告李峰占该诉争房产85%的份额。原告李峰是被告的儿子,他不跟被告商量就到法院起诉我,令被告十分愤怒。所以被告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判决。
 二、审理查明
 原告是被告的儿子,北京市雕思小区号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产共花费三十五万元,其中原告李峰实际出资三十万元。后被告给原告签订了协议,其中写到被告承认原告李峰实际出资三十万元的事实,并承诺将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占有这套房产85%的份额。后被告一直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雕思小区666号房屋为原告李峰和被告胡丽静按份共有,其中原告李峰所占份额为85%。
 三、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雕思小区号房屋为原告李峰与被告胡丽静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占该房产占85%份额。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份额享有所有权。胡丽静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镇×家园×号楼×单元×号房屋,共花费三十五万元。其中,李峰实际出资三十万元,占该房产份额的85%。且双方已签订了协议,协议中双方均认可原告占有房产的85%的份额。故对李峰要求确认按份共有诉争房产85%份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合理正当。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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