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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一件继承纠纷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量:0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张守义诉称:原被告双方系亲兄弟,父母亲为张立国、陈曼曼。2004年父母就遗产处理问题留有自书遗嘱。2009928日、20131118日父母相继离世后,张守道借故将放在家中的房屋所有权证拿走。当我在为办理、咨询有关事宜索要房屋所有权证时被其拒绝,其他人以情况有变为由对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内容及有效性提出了质疑。因我们之间产生了纠纷,现诉求法院判令确认父母张立国、陈曼曼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判令张振晨、张守道、张守仁、张守德将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交由我保管使用。

 

二、被告辩称:

张振晨、张守道在法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状中所谓的自书遗嘱形成于2004年,由张立国书写、双方及母亲陈曼曼署名的书面协议,并非两位老人的自书遗嘱,也并非具备遗嘱性的遗书。该文件不是由陈曼曼亲笔书写,不符合陈曼曼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也没有标明书写月份和日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而且文件中还处分了张守义的财产,具有明显相互负担权利义务的性质。依照张立国生前的录音,老人已经表明要变更此协议,张守义也是知情和同意的。张立国在世时就委托我们办理房屋的出租事宜,现在房屋也在出租期间。这是老人改变协议的行为。因此,我们不认可存在遗嘱,诉求法院驳回张守义诉讼请求。

 

张守仁在法院辩称:2011年为了改善父亲居住条件,我们提出将诉争房屋出租,同时给父亲租一套更好的房屋。父亲也同意。在办理换租过程之中,张守义百般阻挠,导致兄弟之间闹别扭。

换租后,父亲十分满意,并提出共享租房的盈利。但张守义始终坚持不出租诉争房屋,要求搬回诉争房屋住。父亲从中协调,制定了一份协议,我们考虑到父亲的身心健康,也就没进行修改。但张守义根本不遵守协议,他在2012年时与父亲及我们兄弟几个商量,亲自选租了一套高档公寓,供他们夫妻二人居住。房屋出租所得余款为18万元,一部分用于家庭开销,另一部分由我们五人平分,执行没有异议。父亲去世以后,张守义单独处理了父母的遗物,并且撕毁了遗嘱,因此我们请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张守德辩称:不同意张守义的诉讼请求。

父亲和张守道、张守义在20121011日谈话时有一份录音,可以证明张守义直到父亲的真实意思。我们也曾经依照父亲的意愿起草过和张守义的协议,但最后都被张守义搁置。后来父亲身体不好就再没提起这件事了。总之父亲表示房子归5人共有,出租所得租金也要给张守义租一套和父亲遗留房屋相当的房子,剩余的钱5个人再平分。

 

三、法院查明:

张立国与陈曼曼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张守仁、张守道、张守德、张守义、张振晨。陈曼曼在2009928日去世,张立国在20131118日去世。

1995417日,张立国从某单位购得诉争房屋。同年728日,诉争房屋登记在张立国名下。

2004年,张立国书写了一份材料,其内容为:“……张守义在北京没有房子,我心里过意不去,经深思熟虑后决定我俩去世后将诉争房屋和张守义现住的在郑州的一套4间住房无偿对换。也就是说将来诉争房屋归张守义所有而郑州的房产归大家共有。将来郑州房子如何处置,你们自己商量。但出租和出卖所得张守义不能再得到,其他四家均分。具体事情由张守仁主持,张守义协助办理。……如无意见就签字以表同意并各自告知家人。”材料落款处由张立国、陈曼曼分别签字,陈曼曼签字下方写有“2004年”字样。

同年98日至930日,张守仁、张守道、张振晨、张守德、张守义分别在该材料下方空白处签字并表示同意。张守义主张该书面材料系张立国与陈曼曼所立遗嘱;张振晨、张守道、张守仁、张守德对此不予认可。

另查,诉争房屋现已出租给案外人使用,房产所有证现由张振晨、张守道、张守仁、张守德保管。

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张守义坚持其诉讼请求,不要求对张立国和陈曼曼的遗产进行分割处理;张振晨、张守道、张守仁、张守德亦不要求分割处理张立国和陈曼曼的遗产。

 

四、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张守义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守义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遗嘱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遗嘱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有严格规定,其中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由张立国亲笔书写并由张立国、陈曼曼签字的书面材料,因未注明年、月、日,因而不符合张立国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同样,因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且没有未注明年、月、日,因而不符合陈曼曼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该书面材料不具有遗嘱效力,因此法院对张守义要求确认遗嘱有效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

关于房产所有证的保管。诉争房屋购买于张立国与陈曼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张立国与陈曼曼的遗产,张守仁、张守道、张守德、张守义、张振晨作为其子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具有保管房产所有证的权利,具体保管形式应协商解决。现张守义要求由其个人保管房产所有证,于法无据,法院不应支持。

由于在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原被告均不要求法院对张立国、陈曼曼的遗产进行分割处理,因此法院仅就张守义所主张的遗嘱效力和房产所有证保管问题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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