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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自书遗嘱被确认无效的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量:0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自书遗嘱无效的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宋殇在法院诉称:原告和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宋翔、母亲杨启超生育了宋殇、宋辉、宋坤、宋守怡。父亲生前系北京某车厂的职工,199882日,父亲通过优惠价格购买单位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诉争房屋。母亲杨启超在2007422日死亡,父亲在201451日死亡。原告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父亲生前留有遗书,在遗书之中说明本案设计的房屋归原告继承。后原告和被告在201562日就诉争房屋达成一致协议:该房屋由原告继承。但时隔不久,宋守怡对上述协议不予认可,拒绝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认为,宋翔留下了有效的遗嘱,遗书应当视为遗嘱,且原告和被告就上述房屋的继承已经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应当履行他的义务。我在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该在遗嘱继承上享有更多权利。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宋辉辩称:我尊重父亲意愿,若遗嘱和我们几个人的协议不能被法院采纳,我同意将我应当集成的那部分份额赠与给原告。

宋坤辩称:同宋辉意见。

宋守怡辩称:原告陈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诉争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没有处分权,我方坚持诉争房屋由宋守怡继承,同意支付其他人相应的折价款。

 

三、法院查明:

宋翔与杨启超系夫妻关系,生有宋辉,宋坤,宋守怡,宋殇。2007422日,杨启超死亡,未留遗嘱。201451日,宋翔死亡。

199882日,宋翔取得诉争房屋的房产证。

案件审理中,经法院委托,北京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诉争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其结论为房地产市场价值90万元。

案件审理中,宋殇提交了一份书面材料,其中载明:“宋殇、宋辉、宋坤、宋守怡,你们好:……。如果我走了,这房子就给宋殇他的了。我命宋守怡度量大一点,不要争吵,要商量解决好。……。”该书面材料中未有宋翔的签名,亦未注明书写的年、月、日。

宋殇陈述该书面材料系宋翔所书写的自书遗嘱,现主张依据该书面材料继承诉争房屋,宋辉、宋坤认可该书面材料系宋翔书写,并同意诉争房屋由宋殇继承所有,宋守怡不认可该书面材料为宋翔书写,认为即便是遗嘱也并非有效的遗嘱。

宋殇同时提交了一份协议的复印件,其中载明:“协议:宋辉、宋坤、宋守怡、宋殇四人协议如下:(1)、四人同意将诉争房屋由宋殇继承,同时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宋殇;(2)、父母留下的存款由宋辉、宋坤、宋守怡三人各1/3(计存款有18万另加利息不到2万,合计20万,宋殇再出1万补齐21万)(钱陆续打到个人账户)其它事项协商而定。201562日,宋辉,宋守怡,宋坤,宋殇。”宋殇、宋辉、宋坤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并陈述协议的原件已被宋守怡吞食,宋守怡表示没有见过协议,协议上宋守怡的签名系伪造。

法院另查明,关于宋翔和杨启超名下的其他遗产,在第一次庭审中,宋殇称:“宋翔的所有存款都在我手里,在母亲去世后父亲年事已高,全家人商量之后便将他的存款、收入都放到我的名下,大概十几万的样子。”

第三次庭审中,宋殇称:“上次我所说的情况,是基于我父亲遗愿处理,双方认可协议情况下有十几万。我和父亲的钱早就混同,08年左右他将存折给我,家中开销都是我支付,因此我们的迁就混在一起了,没有办法确认父亲有多少钱。”

宋守怡表示宋翔的存折一直在宋殇手中,因此认为有存款,但具体的数额不知道是多少。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宋翔名下的工商银行存折系王横向的工资存折,宋殇称其提取该存折的钱用于宋翔雇佣保姆、看病、日常生活和办理丧事,宋辉宋坤表示认可,宋守怡认为除去上述支出外还有存款剩余。

 

四、审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诉争房屋由宋殇继承所有,宋辉、宋坤、宋守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宋殇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二、宋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宋守怡房屋折价款23万元。

 

五、自书遗嘱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自书遗嘱律师靳双权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依照协议办理。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审理中宋殇提交了书面材料一份,称该书面材料系宋翔的自书遗嘱,并主张依照该自书遗嘱继承诉争房屋,宋守怡对该书面材料部认可,且该书面材料之中没有王横向的签名,更没有注明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而法院没有办法认定该书面材料系王横向的自书遗嘱,因此宋殇要求依照遗嘱继承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客观依据,法院不应支持。宋殇提交的201562日协议系复印件,且宋守怡不认可该协议,宋殇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中宋守怡的签名系本人签署,因而法院对此协议的内容没有采信。

本案诉争房屋系宋翔、杨启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应当为宋翔、杨启超共同共有。杨启超生前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因此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庭审中宋辉、宋坤均表示自愿将自己所享有的诉争房屋份额赠与给宋殇所有,因此法院直接将宋辉、宋坤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直接确认归宋殇所有。因诉争房屋中宋殇占有大部分份额,因而本着最大限度发挥遗产作用的原则,法院将诉争房屋确认为宋殇所有,由宋殇支付宋守怡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的判决是正确的。

对于宋翔名下的存款,宋守怡提出存在剩余部分,但由于其没有提供翔实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对于其主张没有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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