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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一起经典的遗嘱继承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1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北京最好的遗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李鹏深和张楠在1978年2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李鹏深在婚前有两名子女李函和李星,张楠有三名子女张毅、张龟和张武。李鹏深和张楠再婚时张毅年龄为16岁,还在上中学。李鹏深1984年的履历显示其配偶为张楠,子女为李函和李星。张毅1984年履历载明其父为李鹏深。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系李鹏深和张楠在婚后购买,产权登记在李鹏深名下,由李鹏深和张楠共同居住。2006年12月28日李鹏深去世,2010年12月21日张楠去世。张楠去世之前曾在2007年12月14日留下了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我丈夫李鹏深名下的诉争房屋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李鹏深在2006年12月28日去世,上述房产没有析产,在我去世之后,我自愿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全部份额留给我女儿张毅继承,并指定为她的个人财产。

上述当事人因遗产继承问题没有协商一致,发生纠纷。

2013年8月张毅将李函、李星和张龟、张武起诉至法院,以李鹏深和张楠均立遗嘱将诉争房屋留给其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由张毅继承。后张毅在2014年1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2015年3月8日,李函将李星、张毅、张龟、张武和张四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李函继承诉争房屋一半的份额。


庭审过程: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张毅、李函、张四分别提交了李鹏深的代书遗嘱一份,张毅所提交遗嘱的内容为:我去世之后我决定将我房屋财产留给我女儿张毅所有。此份遗嘱有李鹏深签字,由何一深代书并有刘某的签字,落款系2003年6月27日。

李函提交的遗嘱内容是:我年事已高,我想把我名下的房屋属于我的部分由我的儿子李函继承,并指定为他的个人财产。此遗嘱有李鹏深签字,并由裴代书,见证人余文东签字,落款时间系2003年12月16日。

张四提交的遗嘱内容为:我时日不多,我决定将我名下房屋属于我的部分由我的孙子张四继承,并指定为他的个人财产。遗嘱落款的地方有李鹏深签字,由张某代笔,另外有见证人康某的签字,落款时间系2005年1月29日。

各当事人均对上述三份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但都没有提出对三份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法院另查明,张毅在2013年8月将李函等人起诉至法院时曾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03年12月16日的李鹏深的代书遗嘱,李函等人在该案件庭审中要求对遗嘱进行鉴定,经法定程序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中心对上述遗嘱进行鉴定,后该鉴定中心向法院出具了终止鉴定函,该函中鉴定中心表示关于上述遗嘱李鹏深签名真实性问题,因样本材料和检才间隔时间较长,且仅有两份,样本数量和质量不满足鉴定条件,书写形成时间鉴定本中心不受理。后该案件庭审中对代书人和见证人进行质询,后张毅撤回了起诉。

在本案审理中,其他当事人表示对张四提交的代书遗嘱的存在不清楚,真实性不予认可。张四表示直到2013年张毅起诉李函等人要求继承诉争房屋一事,在知道案件审理中张毅和李函都提交了李鹏深的代书遗嘱和遗嘱内容,并且知道了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同时张四表示自己之前没有把遗嘱拿出来过,也没有告诉过其他人遗嘱的存在,李鹏深去世后没有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亦未主张对诉争房屋享有权利,连母亲张毅都不知道这份遗嘱的内容。

庭审中,各当事人均认可李鹏深和张楠的父母均先于两人去世,诉争房屋在李鹏深去世之前由张楠居住,张楠去世之后由张毅占有使用。

张毅和张四表示张毅在一年前将诉争房屋交给张四居住。


审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登记在李鹏深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归李函、李星和张毅所有,李函占有1/8份额,李星占1/8份额,张毅占有3/4的份额。


一审判决之后,李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最好的遗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最好的遗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李鹏深名下的诉争房屋系李鹏深和张楠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26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意外,如分割遗产,应当现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李鹏深去世之后,诉争房屋一半的份额为李鹏深的遗产。

在本案中,李鹏深留有数份遗嘱,依照哪一份遗嘱继承是处理李鹏深遗产的重点。庭审中张毅、李函和张四都向法院提交了遗嘱,虽然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均有当事人提出异议,但由于参与本案诉讼的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因此结合现有证据无法推翻遗嘱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对遗嘱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继承法》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张四所提交的遗嘱虽然是李鹏深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但由于张四并非李鹏深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李鹏深将遗产留给张四集成的行为系遗赠。根据《继承法》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张四在庭审之前没有出示过该遗嘱,也没有告诉其他当事人遗嘱的存在,李鹏深去世之后他也没有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也没有想起他当事人主张对诉争房屋享有权利,并且在明知张毅将李函等人起诉至法院的情况下也没有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因此应当视作他放弃接受遗赠。因为张四放弃受遗赠,所以遗赠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依照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规定,应当由李鹏深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其中子女包括了婚生子女、分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李鹏深在和张楠结婚的时候,张毅还在上中学,年仅16周岁,没有独立生活,并且他的履历载明他的父亲为李鹏深,因此可以确定张毅和李鹏深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李鹏深去世之后诉争房屋中属于李鹏深的份额应当由其配偶张楠、子女李函、李星和张毅继承,并平均分配。

因张楠生前曾留下一份公证遗嘱,将诉争房屋中其享有的份额留给张毅继承,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应当依照遗嘱办理。因此诉争房屋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得1/2的份额及继承李鹏深遗产所占的1/8份额均由张毅按遗嘱继承。

综上所述,北京最好的遗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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