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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一件遗嘱继承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9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张衡、张萍、张术是张鹏的子女,王吉、王哲、王进、王三是高进的女儿,19904月,张鹏和高进再婚。20101229日高进死亡,2013112日张鹏死亡。

2002212日,高进(乙方,买受人)和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坐落于石景山区的405号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价款为2.4万元。

2005828日,高进(买受人)和北京市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高进购买1102号房屋,总价款71万元。2010527日,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发,高进系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200931日,高进(出卖人,甲方)和贾国华(买受人,乙方)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405号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交易价为55万。

2011125日,张鹏、王哲、王三和王进签订了一份书面材料,其内容为:为遵循母亲高进生前的遗愿,将北京市石景山区的1102号房屋由小女儿王吉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同意。

同年219日,张鹏、王哲、王三、王进和王吉因继承高进的遗产到北京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该公证处出具001号公证书上载明:……已经查明如下事实:一、被继承人高进在20101229日因车祸在北京死亡。二、继承人张鹏、王哲、王三、王进和王吉向本公证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高进遗留的1102号房屋一套,上述房产系被继承人高进生前与其夫张鹏的夫妻共有财产。三、根据被继承人高进的继承人张鹏、王哲、王三、王进和王吉称,被继承人高进生前没有遗嘱,也没有和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也没有其他人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四、被继承人高进在19904月和张鹏再婚,高进的女儿为王哲、王三、王进和王吉。高进的父亲先于其死亡、母亲马于1986915日在北京死亡。五、现王吉表示要求集成被继承人高进的上述遗产,张鹏、王哲、王三和王进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高进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即诉争房产一套中属于高进的份额为死者高进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高进之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夫张鹏、女王哲、王进、王三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高进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高进的上述遗产由其女王吉继承。

张鹏曾在2013829日立有一份遗嘱,该遗嘱写明:本人张鹏,我在石景山区的1102号房屋归张衡和我女儿张萍两人均等继承。以上遗嘱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我死后依照本遗嘱执行,其他人不得干涉。熊和张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

张鹏死后,张衡、张萍将张鹏其他子女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张衡、张萍对诉争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王吉继承二分之一份额;王吉在限定期限内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并承担一半的契税及费用。

 

庭审过程:

庭审中,王吉就2011125日所书写的材料表示该材料可证明张鹏认可1102号房屋系高进个人财产,由王吉全部继承;张衡和张萍则表示该材料确实是张鹏签字,但仅是对高进的遗产份额的处理,并不包括张鹏的份额,且之后张鹏和王吉又做了公正,应当以公证书为准。

庭审中,王吉申请对遗嘱中立遗嘱人处张鹏的签名和样本中的张鹏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经法院指定,法大鉴定研究所进行了司法鉴定,研究所在2015429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材料中遗嘱人处张鹏签名和样本中张鹏签名是同一人书写。王吉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关于诉争房屋的购房款问题,王吉表示是高进的个人财产及高进的几名子女共同支付的,2009年高进将405号房屋出售之后,用售房款偿还了几个子女的出资,405号房屋的购房款系高进个人财产支付,且仅使用了高进的个人工龄。

对此,张衡和张萍表示诉争房屋的购房款系高进和张鹏的夫妻共同财产及高进女儿的借款支付,20094月房屋出售之后,夫妻两人用购房款偿还了子女的借款,并且该房屋使用了夫妻两人的工龄和共同财产购买。

 

审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诉争房屋由张衡和张萍共同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由王吉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张术、王吉、王哲、王进、王三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张衡和张萍办理上述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之后,王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案件点评:

律师认为,本案中张鹏和高进在1990年结婚,到2002年购买诉争房屋时已经结婚了将近12年,且王吉没有提供证据证明405号房屋的购房款系高进的个人财产,因此对其主张的诉争房屋系高进个人财产的主张难以让法院支持。因此,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应当为张鹏和高进的夫妻共同财产及高进女儿的借款,后两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几个子女的借款,上述事实已经在公证书中有所体现,同时上述公证书已经明确诉争房屋的一半为高进的遗产,由王吉继承,另一半作为张鹏的财产。

而张鹏生前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故应当对其遗产依照遗嘱继承办理。根据其遗嘱内容,张衡和张萍继承属于其所有的房屋的一半份额,因此张衡和张萍要求共同享有诉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王吉享有诉争房屋二分之一的权属份额,于法有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示

律师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当然,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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