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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扶养义务较多的继承人可多继承遗产份额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1 浏览量:0


本文系房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昊建军与陈熙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儿子昊军、昊岚。昊建军在20001011日去世,陈熙在20141011日去世。昊军与其爱人王国云育有一子,即昊皓,昊军于199487日去世;昊路与其爱人张雯育有一子,即昊岚,昊路于20013月去世。昊建军去世后未对其遗产进行继承。

19981030日,昊建军向其单位提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申请购诉争房屋。2004108日,陈熙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陈熙以成本价购买诉争房屋,经享受楼工龄折扣和其他折扣后,该房屋实际售价4.3万元,此外还应交纳公共维修基金2200元、税费工本费30元,共计45230元。该房屋在购买时使用了昊建军四十三年的工龄、使用了陈熙三十七年的工龄。

诉争房屋于200552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登记在陈熙名下。

20094月底陈熙自书遗嘱一份,对遗产做如下分配:“一、长孙昊皓,33岁,家住天津塘沽,现已购得住房,并娶妻生子,遂我决定用我工商银行账号存款15万元人民币作为遗赠给昊皓,此款待我死后随同公证书一同公开。二、次孙昊岚,22岁,大专毕业后尚未工作,因他出生至今与我一直共同生活,在各方面相互照顾,相互依存,又因其一无所有,所以我决定将现有住房遗留给昊岚日以日后结婚生子使用。三、我的遗留下的衣物由儿媳王国云和张雯酌情处理。四、有关我的丧葬费和抚恤金,除用于我后事处理费用外,剩余的所有款项由二位儿媳平均分配”。

2009511日,陈熙在公证处作出遗嘱,将诉争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全部留给孙子昊岚所有(排除昊岚配偶的共有权),将其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为XXXX的定期一本通存折内的存款全部留给孙子昊皓所有(排除昊皓配偶的共有权)。

陈熙去世后,上述几人因遗产分割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因此昊皓将昊岚、张雯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将诉争房屋中属于昊皓应当继承的份额进行分割,并判令工商银行定期一本通全部存款归昊皓。


庭审过程

庭审中,双方对房屋现有价值达成一致一件,不存在异议,即价格为410万元,分割方式为昊皓要折价款,昊岚要房屋,但仅对折价款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张雯认可陈熙让其在陈熙去世后将15万元存入存折中,将该款给昊皓,张雯于20141010日将该款项存入账户,现该存折于昊岚手中持有。

此外,该存折中还有12万元的存款,该存款系其去世后发放的丧葬费及一次性离休去世补助金。王国云在庭审中表示授权昊皓主张陈熙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对于该款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昊皓、张雯均分。

庭审中,昊建军的同时刘2为昊岚、张雯作证,证明两人自88年就与老人一起生活并照顾老人,其表示听说过老人有两个儿子,但只见过其中一个,即昊路。证明该房屋系9899年从单位以成本价取得。

昊皓庭审中陈述1985年以前跟随爷爷奶奶生活,之后跟随父母在天津生活。


审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陈熙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诉争房屋归昊岚继承所有;

二、昊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昊皓上述房屋折价款41万元;

三、陈熙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本金(截至20141010日为15万元)及利息归昊皓所有;

四、陈熙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本金(截至201572日为12万元)及利息归昊皓、张雯所有,每人对此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份额。


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虽然是在昊建军去世后签订,房产证也是在其去世后取得,但是关于交纳购房款的情况,现双方均无证据进行佐证,法院在审理时考虑到该房屋在购买时使用了昊建军、陈熙的工龄,且系昊建军去世后不就购买,且昊建军去世后并未对其遗进行分割,因此法院依法判定诉争房屋系昊建军、陈熙的共有财产,每人各享有一半份额。对于陈熙所有的份额,因其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对此已做处理,因此陈熙对该房屋享有的份额归昊岚继承所有。

本案中,昊建军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份额的继承,因其未留有遗嘱,因此依照法定继承处理。因昊军先于昊建军死亡,遂由昊军之子代位继承其父享有继承权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因昊军、王国云在天津工作生活,而昊路、张雯夫妇一直与陈熙、昊建军居住生活,昊路、张雯夫妇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因此,再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依法予以判断张雯、昊岚转继承昊建军遗产的80%,昊皓代位继承昊建军遗产的20%。综上所述,法院依照遗产的性质、双方当事人意愿等方面判定诉争房屋归昊皓继承所有,昊岚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给付昊皓折价款41万元的判决是正确的。

对于陈熙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因陈熙自书遗嘱及公证遗嘱已对此作出了处理,因此该账户内钱款应归昊皓所有。对于陈熙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内的存款余额(包含丧葬费、离休去世一次性补助金在内),双方庭审中亦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由昊皓、张雯平均分割。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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