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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律师解析借名买房纠纷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2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

    本文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张纪梵和毛亦成是朋友关系。2005318日,张纪梵因拆迁取得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指标,毛亦成当时因无住房,因而找到张纪梵商量由自己出资购买张纪梵的经济适用住房,张纪梵觉得双方是多年的朋友,也就答应了毛亦成。但是因为购买的涉诉房屋是经济适用住房,遂双方口头约定房屋购房款等相关费用由毛亦成出资,而等该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时候在把房子过户给毛亦成。

    双方协商一致后,张纪梵和北京市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纪梵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区诉争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诉争房屋)一套,房价款40万元。合同签订后,毛亦成缴纳了全部购房款。

    后诉争房屋交付,毛亦成对房屋进行验收装修后入住了该房屋。

    2007511日,诉争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20121218日,毛亦成找到张纪梵要求过户,张纪梵以自己的房产证在父母手里为由拒绝了毛亦成的过户请求。而后,毛亦成多次找到张纪梵要求过户,张纪梵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之间的关系因此出现缝隙。

    2013年,张纪梵将毛亦成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毛亦成返还涉诉房屋,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因此驳回了张纪梵的诉讼请求。二人的关系因此降入冰点。

    20141017日,张纪梵将毛亦成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口头买卖协议无效。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驳回张纪梵的诉讼请求;

    二、张纪梵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毛亦成将北京市朝阳区的涉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毛亦成名下。

    一审判决后,张纪梵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靳双权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名买卖过户纠纷案例。

    本案中,张纪梵于2012年将毛亦成起诉至法院要求毛亦成返还涉诉房屋时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涉诉房屋虽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但该房屋系因拆迁取得,且原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系在2008411日之前,且该案在一审辩论结束以前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因此双方之间的口头买卖协议真实有效,张纪梵要求确认口头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并未予以支持。

    而本案涉诉房屋的购房款40万元,张纪梵已经收取,且房屋交付后毛亦成亦入住多年,现涉诉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而毛亦成已经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法院判令张纪梵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过户义务的判决,并无不当,因此,靳双权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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