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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借名买房纠纷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7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洪涛2006年因拆迁获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但他无意购买此房屋。王侩迪通过朋友的介绍在20061224日与洪涛商谈,洪涛自愿将此房转让给王侩迪。王侩迪当即支付了洪涛2万元转让费。

20061225日,洪涛与王侩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诉争房屋转让给王侩迪,王侩迪支付洪涛好处费5万元,洪涛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当通知王侩迪,并出具相应材料协助王侩迪办理过户手续。当日王侩迪支付了剩余3万元的好处费。

20061225日,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洪涛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诉争房屋出售给洪涛,总价为44万元。当日,王侩迪支付了购房款,并取得了购房发票及原始购房合同。

房屋交付之后,王侩迪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之后入住了该房屋。

20081119日,诉争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洪涛。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后,王侩迪找到洪涛,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放到自己手中保管,待房屋具备上市交易资格时再行过户手续。洪涛亦同意。

201548日,王侩迪找到洪涛要求过户,但遭到了洪涛的拒绝,洪涛要求王侩迪补偿100万元才办理过户手续。俩人因此闹得很不愉快。

因此,2015418日,王侩迪将洪涛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洪涛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王侩迪办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审判决后,洪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名买房纠纷案件。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名义上是房屋买卖合同,但实质上是借名买房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具有身份性,其购买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且上市交易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交易。本案被告所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系因拆迁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合同亦为2008411日前取得,按照北京市政策应当属于“老经济适用房”,现该房屋已经符合了上市交易条件,因此该房屋可以上交易。因此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王侩迪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亦支付了洪涛好处费,其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因此洪涛亦应当在该房屋符合上市条件时履行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现该房屋已经符合上市条件,洪涛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因此,法院判决洪涛履行过户义务的判决于法有据。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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