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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军产房共有纠纷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8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为靳双权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

一、案件介绍:

刘鑫、刘猛、刘甜系兄弟姐妹关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产涉案房屋系各方父母刘平军、李奇于生前购买。父母二人去世后,就该房产继承事项,经法院调解,确定各方各自享有三分之一份额。此后,各方因共有物分割纠纷引起诉讼,后刘鑫、刘猛将刘甜诉至本院,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分割及要求刘甜支付这些年来的房屋使用费。


二、庭审过程:

刘甜辩称:我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部队的军产房,不能出租,我也不会去租别人的房子,所以不存在租金之说。涉案房屋是父母让我住的,我一直在靠北侧的卧室居住,其余两间卧室我没有使用,分别由二原告上了锁。我父母在世的时候,谁搬过去住都可以。现在我父母没了,谁要临时放点东西可以,但是谁要搬过去住就是抢占房子,我决不允许。


三、审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刘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鑫、刘猛房屋使用费各八千元;

2、驳回刘鑫、刘猛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  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刘鑫、刘猛、刘甜均享有诉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各方行使权利不应当超过其份额。但是,本案中,刘甜无证据显示刘鑫、刘猛使用了诉争房屋的南卧室及小卧室,但刘甜对房屋其余部分的居住使用仍然超出了其对房屋所拥有的份额,刘甜曾有过不同意其他人居住的意思表示,故刘甜应当就超出份额部分向其他受到实质妨害的共有权人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补偿。


提示:在此,靳双权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涉及到大额财产时,           如: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权属变更等有关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需三思,最好先咨询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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