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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租赁合同到期未提异议原合同继续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5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当事人姓名已经改为化名。
   本文系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
 
   案件情况:
 
   王晓然将其购买的商铺租给李华经营服装店。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1年,每月租金人民币3万元,每3个月交纳一次,提前20天交纳;李华在王晓然向其交付商铺当日向王晓然支付押金人民币6万元;若租期届满,在结算相关费用后,王晓然将押金无息返还给李华;若李华逾期支付房租及其他费用超过一个月的,则将李华支付的押金冲抵违约金,不再退还,王晓然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嗣后,李华按约向王晓然支付了押金及房租,王晓然也依约向李华交付了商铺。
   2013年6月10日,王晓然与李华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但李华仍没有搬离房屋,而是在继续使用该商铺。45天后王晓然来收房,要求李华立即搬离,并不退还押金。双方由此产生纷争。王晓然认为,李华是自己强行滞留在商铺内的,而且没有交房租及其他费用,所以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其有权不退还押金。
   而李华则认为,虽然租赁合同到期了,但是其已和王晓然商量过了,王晓然同意自己继续承租商铺;现在续期已到期,王晓然应该将45天的租金扣除后将剩余的押金还给自己。在双方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华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晓然扣除房租后退还押金。
 
  庭审过程及判决结果:
 
  王晓然觉得很委屈,后,找到我代为其参加诉讼。
  庭审中,李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与王晓然协商过续租商铺,
我方也没有证据证明租赁期间届满对李华继续承租商铺提出过异议。但是,可以认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评析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
  而李华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占用该商铺,但并未向王晓然支付相应的租金及其他费用,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李华属于违约,王晓然有权对押金不予退还,李华无权要求王晓然退还押金。
判决法院支持了王晓然的观点,判决驳回李华的诉讼请求。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评析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     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王晓然与李华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后,李华仍旧占用该商铺,王晓然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李华继续租赁商铺提出过异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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