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靳双权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房产律师解析: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达成,可依法解除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4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地产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19日,赵子恒与周宇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周宇将其所有的一套独幢别墅租赁给赵子恒经营餐饮业。2014年12月22日,赵子恒与周宇就该别墅又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书》,赵子恒以人民币550万元购买该别墅。协议约定赵子恒在签订本协议之日支付周宇定金人民币20万元;2014年12月25日前赵子恒必须付清首付款,还清周宇的银行贷款,数额以银行账单为准;赵子恒应于2015年1月11日支付人民币20万元,2015年2月2日支付人民币480万元;2015年2月14日,赵子恒应付清全部房款。在履行期间,2014年12月22日,赵子恒支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2014年12月26日,赵子恒与周宇签订了《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2015年1月25日,赵子恒与周宇赴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因赵子恒在该别墅内经营餐饮,居民向该别墅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反映赵子恒的经营影响日常生活,要求其搬迁。2015年1月10日该别墅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等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限制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故交易中心对赵子恒与周宇之间的产权过户未予办理。期间赵子恒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5年6月9日,周宇发函给赵子恒,主张解除合同,称由于该别墅受到行政限制,所以不愿意将该别墅再出租及出卖给赵子恒。对此赵子恒确认收到,但未作回复。
  后赵子恒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周宇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赵子恒与周宇签订的《房屋定购协议书》、《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双方本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各自的义务。但由于受到房屋过户的行政限制,致使合同不能得以完全履行。为此,周宇于2015年6月9日发函给赵子恒,称由于该别墅受到行政限制,不愿意将该别墅再出租及出卖给赵子恒。周宇的意思表示实为向赵子恒提出解除合同之主张。赵子恒在收到上述函件后,并未作任何意思表示,且亦未履行《房屋定购协议书》、《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房屋定购协议书》的约定,赵子恒应于2015年2月14日前付清房款,而赵子恒并未履行其付款义务,逾期已经近半年之久,且该别墅处于行政限制中,无法办理产权转移之登记,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周宇主张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规定,赵子恒与周宇签订的《房屋定购协议书》、《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赵子恒要求周宇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审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周宇的观点,对赵子恒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