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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一起离婚后分割拆迁安置补偿款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1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王女士的前夫因病去世3年后,王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杨先生,双方接触了半年左右,2012年初双方登记结婚。杨先生也是再婚的,再婚前,杨先生将其居住的一套房屋出售后,将户口迁入王女士所拥有的一套私房处,并且其与王女士共同居住在这套私房处。
  2013年初,王女士所有的这套私房拆迁,这套私房包括杨先生和王女士在内共有9个在册人口,王女士据此与动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3年8月,杨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调解离婚。
 
 
 
   庭审过程:
 
   因离婚时双方没有处理这套私房拆迁所得的款项。2014年初,杨先生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这套私房拆迁所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我方调查并提交了拆迁单位所留存的这套私房相关拆迁材料,表明杨先生也属于这套私房的拆迁安置人口。
 
   王女士辩称:认为她已经和杨先生离婚了,夫妻共同财产也已经分割完毕,而且这套私房是自己婚前的财产,其与杨先生结婚后,未对该房屋进行过任何修缮、改建、管理等人力、财力投入,所以这套私房拆迁所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杨先生无关。
 
   法院裁决:
   判决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阎女士给付杨先生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款。 
 
 
   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评析:
 
   本案属于夫妻已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虽然王女士与杨先生已经离婚,但是对于离婚时没有涉及的财产的处理,杨先生仍有权利主张。同时,杨先生不仅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即这套私房处。
  而且杨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后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处,尤其是杨先生有证据证明在这套私房拆迁时,其是拆迁安置人口,因而这套私房所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应有属于杨先生的份额。王女士以其与杨先生已经离婚,且这套私房所得拆迁安置补偿款为自己个人财产为由,不同意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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