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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房屋动迁款、产权补偿额应考虑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1 浏览量:0

   案件介绍:
 
   刘某和宋某夫妻共有一套产权房,其儿子2012年结婚,由于婚后无房,就和刘某、宋某两夫妻住在一起。期间婆媳矛盾不断,家庭不和,刘某、宋某两夫妻无法同儿子、儿媳共同生活,于是儿子和儿媳就搬离了该产权房,住在了儿子所在单位增配的一套房屋里,但儿子的户口一直在朱某和宋某夫妻所有的产权房处未迁出。
   2014年,刘某和宋某共有的产权房遭遇动迁,动迁公司与刘某和宋某订立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一次性支付补偿款人民币490万元,安置人口为6人,拆迁补偿款由刘某和宋某全部领取。儿子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是被拆迁人之一,要求从补偿款中获得自己的份额人民币80万元。后双方协商不成,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和宋某夫妻向其给付动迁补偿款人民币80万元。
 
   一审判决刘某和宋某给付儿子房屋一次性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
 
  房屋买卖纠纷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
 
  本案中,其儿子所在单位虽然增配了房屋,但非受配人,并且动迁公司发放的费用里有考虑到儿子困难因素的金额,故儿子要求其父母给付补偿款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关于补偿的数额,根据被拆迁房屋获得一次性补偿的家庭成员情况酌情处理,
 
  我认为,一审判决给儿子的补偿款人民币80万元,已经占到拆迁补偿款总额的1/6,根据相关规定,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归产权人所有,只有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按照共有的份额平均分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根本没有体现出刘和宋某对于该产权房享有的产权。
  而且其儿子单位增配的房屋,儿子虽不是受配人,但该房屋增配的原因完全是基于儿子是该单位的职工,若儿子不是该单位的职工,那么该单位根本不可能进行房屋的增配。一审法院判决朱某和宋某夫妻给付儿子人民币80万元的房屋动迁补偿款欠妥,应予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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