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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评析:签订虚假买卖合同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30 浏览量:0


    案件提要:民间有个谚语叫“偷鸡不成蚀把米”,比喻一个人本想占点小便宜,反而确吃了大亏。当今社会,虽然人人都明白这个道理,但在利益面前,人们往往就忘记了这一点,近些年随着房产税的出台,有些人为了逃避国家的税收而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但之后产生纠纷却因签订合同违法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非法利益的取得总是与法律背道而驰的。

 

    一、基本案情

 

    为逃税而虚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自食其果”

 

    2012年320日,梁某与刘某签订《某合同》约定:梁某向刘某购买北京市昌平区一栋别墅,房价款625万元(人民币,下同);梁某应支付定金50万元,首期房款200万元(含定金)在15天内支付,其余房款在成交日后60天内付清。

  

    2012年45日,因付款问题,双方签订《某合同》约定:梁某应于2012912日前付清全部房款,否则,刘某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梁某应赔偿刘某100万元违约金,刘某有权在梁某已付房款中扣除该违约金

  

    同日,为少纳税,双方在中介公司的提议下虚假签订了该别墅价款仅为100万元的《某合同》,用于交易过户。后,双方因房产过户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双方虚假签订的别墅价款仅为100万元的《某合同》,因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所以认定无效。双方为此没有促成买卖交易,那这其中的法律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呢?中介公司?还是买卖双方?

 

    为逃税收,中介公司想法“层出不穷 ”

 

    目前,许多中介公司为了促成房屋买卖交易,在税收上“大做文章”,我以卖房人的身份来到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了解了相关情况后,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在交易中“可以签两份合同,把一份合同做得价格低一些,用于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可以少缴一部分费用。”

 

    随后,我又去了另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一位王姓工作人员同样向我谈到了签订两份合同逃税的问题。我告知对方住房购买尚不满5年时,该人员提供了另一种逃税方式——交易不过户、只公证。“先到公证处做一个公证,承诺房子已经卖给对方,等房龄超过5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这样营业税就可以免了。”该工作人员说,“只要买卖双方相互信任,这种方式完全可以。”

 

    最后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张先生,还向我介绍了另一种逃税策略,“以租代售也是一种常用的逃税方法,对于接近5年房龄的房子,在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先租给买方,待到5年房龄后,再以协商好的价格卖给买方,之前的租金可以冲抵买房款。这样可以逃避大部分税费。”

 

    偷逃税款已演变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随着近几年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一些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抱着侥幸心理偷逃税款,如果少缴税款不被发现,必定会得到很大的收益,即使被税务机关发现了,缴纳少量的罚款和滞纳金同样还可以相安无事。收益与成本的反差巨大,助长了部分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的主观故意。

 

    买房签阴阳合同避税有何风险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进行,签订“阴阳合同”虽然可以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收益,但这是一种违规行为,这种违规的做法,暗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主要风险包括:

    

    一是涉嫌逃税要承担法律责任,即税务机关一旦查实的话要追缴税款,而且要处以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作为纳税人如果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是当买房人再次转让房产时,将面临卖出和买入价之间差额较大,相应税费被拉高的问题,将要承担更多的税赋。

  

    三是如果买者用该房屋抵押,就得不到这个房屋真实价格的抵押,银行只会按你在房产局备案的那个合同来确定。

  
    四是当买卖双方因交易发生争讼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由于签订阴阳合同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阳合同”肯定会被宣布无效,因而基于这份合同所进行的过户行为也会被撤销。这样,买方就面临着支付了房款而无法取得房产的风险。

  

    五是双方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时,如买方主张按照备案合同中的房价购买,不再购买“作价”的各类配套设施设备,即便法院最终确认按照实际的成交价格来交易,由于双方在交易环节中涉嫌避税,最后也会给双方带来很大困扰。

 

    三、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评析

 

    为了达到避税等目的,阴阳合同在很多领域广泛存在,这的确给政策执行和税收监管等带来很多问题。关于阴阳合同,目前在立法上尚无明确的对应条款,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地方上已经进行了一些很有针对性的尝试,比如引入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的评估,使权利的制衡更加趋于合理等。但这些还远远不够,相关部门还应加大惩罚力度,从而使法律漏洞得到及时的填补。

 

    总的来说,阴阳合同的危害不是光物质利益的,也是心理的。物质利益的危害与心理方面的危害是相关联的,当物质利益需求越大,其对社会的影响就越大,大到一定的程度就会使整个国家也受到影响,这是不折不扣的量变质变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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