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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涉外纠纷,公司企业

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来源:何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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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案:上诉人林某与被上诉人厦门某公司、王某、张某隐名投资人股权确认案

中级法院首例隐名投资人股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林某败诉,不予以确认其股权。本律师接手代理林某某在厦门中级法院上诉案,经过六个月的审理,二审全部支持了本律师在上诉状中的上诉请求,终审判决确认林某在公司中的股东身份,拥有相应的股权,为林某维护了巨大的经济权益。同时也为相关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确认提供了一个先例,在厦门乃至全国法院系统可作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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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结果]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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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结果]厦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

二、确认王某名下的某公司的*%的股权为林某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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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评析]
1
、本案法律意义——从个案上保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权益,防止片面以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为准认定股东的身份,以保护在不同情形下隐名投资人的利益。
2
、本案案件事实
1)王某兹于20021125日止,共收到林某先生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万)。用于投资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占某公司的总股本18%)。
2)其他股东有证据证明知道林某是隐名投资人。
3)林某得到了公司部分分红款。
3
、说服二审法官认定隐名投资人林某为股东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1)上述收条一张表明的是投资款,并非一审及王某的代理律师所认为的借贷关系,指出他们的错误解释所在。
2)包据录音证据在内的许多证据表明其他股东是明确知道林某的投资人身份且不反对的。
3)获得证据表明林某取得了公司分红款。
4)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9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虽是意见稿,但在上海及山东的高院已有实践,可以以此为依据而认定林某的股东身份。
本案律师的结语:相信法律,相信大多数法官,相信你所信任的律师,树立法律至上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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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晖
  • 执业律所: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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