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H##夫妻为了优生优育,选择了当地最有名的医院进行产前孕检并办理了生育档案。H##妻子一直按照医院的规定进行孕检,并根据主治医生的建议进行了所谓最先进的“四维彩超”体检,结果显示胎儿一切正常,后孩子生下来后发现尺桡骨末端以下均缺失,致使H##遭受巨大的精神打击。H##不明白,告知好端端的孩子怎么可能没有手呢?H##多次找该医院处理,医院均予拒绝。为此,H##通过熟人(该熟人是我以前给其处理过案子的当事人,处理结果很好,后来成了朋友)介绍而来。看过他的材料,听了他的陈述,我初步判断该医院存在过错,医疗过错的案子通常要经过司法鉴定,周期相对较长。我给当事人把法律关系,法律风险等一一解释后,当事人说,为了争口气,时间再长也要打下去。办理了委托手续后,历经一年半的时间,2016-7-4日法院终于做出了判决,判决医院赔偿H##等三人853387元。


代理词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H##等的委托,指派何翠律师作为其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调阅了相关资料,查阅了相关法律,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被告违反了《山东省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试行)》等规定,尺桡骨属于四肢的范围,被告应能检测出来而未检测出,告知原告错误的结论,侵犯了原告H####知情权与选择权,存在过错。

根据2014-12-18日《###市中心医院超声诊断报告》明确表明“胎儿四肢可显示。”之后的2015-2-5日、2015-3-26日的超声诊断报告均没有告知原告孩子身体缺陷,直到出生后发现其右尺桡骨部分及右手骨质缺如(2015-4-18####中心医院放射科诊断报告证实),而根据《山东省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试行)》一、“产前超声检查分级
根据产前超声检查项目、内容及仪器和技术的要求,产前超声检查可分为三级。
I
级产前超声检查:指一般产科超声检查,包括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主要对胎儿的生长发育进行大致评估,为产科临床提供一些有意义的诊断依据,不是以检测胎儿畸形为目的。
Ⅱ级产前超声检查(即超声产前筛查):指在中、晚期妊娠时对胎儿进行系统的超声检查。主要观察胎儿重要器官的形态结构,以便发现胎儿是否有致死或严重致残性畸形。有条件的孕妇均应进行一次以上的系统超声产前筛查。
Ⅲ级产前超声检查(即超声产前诊断):指在中、晚期妊娠时对胎儿系统的超声检查和针对性(特定目的)的超声检查。主要对I、Ⅱ级产前超声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检查和分析,对胎儿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二、产前超声分级检查内容和标准
2.
检查项目:除包括I级产前超声检查的项目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项目:四肢:观察肱骨、尺桡(rao )骨、股骨、胫腓骨,测量股骨长。”的规定,尺桡骨属于超声检查范围,被告应当能检测出胎儿是否有四肢,因被告的不负责任,出具了错误的报告,因此存在过错。

2、被告违反了《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由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被告给原告分别出具的2014-8-14日、201412-18日《##中心医院超声诊断报告》仅有一名医师####20142-5日《##中心医院超声诊断报告》仅有##者;2015-3-26##中心医院超声诊断报告》也仅有###医师。根据《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第二条第四项“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由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的规定。
综上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011年山东省会议纪要》

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而《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明确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实行过错责任原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理。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提交相关证据或申请专业鉴定的方式完成。只有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如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材料、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下,才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因伪造、篡改、涂改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遗失、销毁、抢夺病历等情形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无法认定的,由改变、遗失、销毁、抢夺病历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病历制作方对病历资料的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病历的真实性的认定。”的规定,被告存在过错。

二、被告因出具的错误的诊断报告,侵犯了原告H####知情权与选择权,而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如果没有被告的过错,原告夫妻不可能选择生育,自然也不会产生患儿以后人生成长过程中治疗的高昂费用等损失。

1、如果被告出具一个正确的诊断报告,那么原告可以选择放弃这个孩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也提倡优生优育。

2、从常理上分析,原告H##夫妻选择##最好的医院,并且还特别选择做最先进的四维彩超,足可以推定他们夫妻是想生育一个健康的孩子。从一般人的角度来讲,夫妻双方身体都良好的情况下,不可能选择残疾的孩子。

综上,如果医院告知了原告患儿肢体残疾,那么原告可以选择放弃这个孩子,但被告不但没有告知原告实情,反而极其不负责任的告知了错误的情况,致使原告一直认为孩子是非常健康的,所以才选择生育。原告在此事上没有任何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